关于养老金必须讲清楚的几个问题


  1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微信公众号刊载了署名为“陈婷婷”的文章《两个上班族供养一个退休老人,养老金如何开源节流?》,作者根据清华大学老龄社会研究中心和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1月3日联合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8-2022》中提出的关于“全国当期养老金结余将‘收不抵支’”的警告,得出了“从人口抚养比来看,2018年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5个人就有一个人不缴费,而到2022年则几乎变成每4个人就有一个人不缴费;2018年全国超过2个缴费者来赡养一个退休者,而到2022年则不到2个缴费者需要赡养一个退休者”的结论。

不管作者是否了解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无需去揣度作者得出这个结论的依据和用意是什么,我们都必须义正辞严地提醒作者和相关媒体,不要在这个问题上误导舆论和社会大众!更不能用荒唐无知的结论来给我国的基本养老制度泼脏水。关于养老保险,我们必须将以下几个问题说清楚:

一、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其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分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由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构成。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分别参加社会统筹调剂和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中,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 (新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逐步过渡”的方式。缴费满15年一律发给15%,以后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计发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计算。对于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老人仍按过去的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和单位补充部分来解决。

二、任何养老保险制度都是“缴费者自己养自己”

作者妄言“2018年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5个人就有一个人不缴费,而到2022年则几乎变成每4个人就有一个人不缴费;2018年全国超过2个缴费者来赡养一个退休者,而到2022年则不到2个缴费者需要赡养一个退休者”,荒唐透顶地把全体退休人员列为不缴费人群,认为这些退休人员需要缴费者来赡养,这既说明作者的无知,更说明作者对全体退休人员极度不尊重。

众所周知,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每一个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并按缴费总额的相应比例领取养老金。也就是说,退休人员不是不缴费,而是已经按照政策规定完成个人的缴费任务了,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按月领回自己在岗时缴纳的养老金,是劳动者提前从自己的劳动所得中拿出一部分储蓄下来,等自己年老退休后用来赡养自己。其实,不管哪一个国家的保险制度,除了由国家通过福利制度进行包揽和免缴养老保险者(如离休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外,其本质都是“缴费者自己养自己”,而不是依靠别人或者政府来养活,其所领取的是从自己在岗时期劳动所得中存储下来的血汗钱,即使是企业统筹部分,也是属于个人劳动所得,应该分配给个人的部分。

三、当期养老金“收不抵支”是怎么造成的?

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雨磨难,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着手尝试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从上述历史我们可以知道,当前我国的养老金“收不抵支”,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政府历史欠账。由于文革期间停止了社会保险统筹,改革开放前期也没有恢复正常的个人缴费制度,个人退休待遇主要靠政府统筹。而企业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水平也很低,只能说是象征性的劳动报酬,根本不能反映职工的全部劳动所得,因此,这段时间的养老金应该由政府来承担,这部分养老金缺口应该作为政府的历史欠账,由政府统筹解决。

2.政府缴费制度设计不科学。恢复职工社保个人缴费后,由于政府制度设计的欠缺,在覆盖面、缴费率等方面存在种种问题,如覆盖面问题,同样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在恢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最早实行个人缴费,财拨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却不用个人缴费,城镇户籍居民和农业户籍居民根本就没有纳入社保统筹范围。又如职工缴费标准由91年确定不超职工工资3%,后扩大到5%,05年统一为8%,单位不超过20%。造成了在某些时期的个人缴费偏低,不足以计发个人退休后的所有养老金。这些都为当前的“收不抵支”埋下伏笔。

3.存在大量不缴费者。由于制度设计的原因,离休人员完全由国家供养,公务员、财拨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同样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而且这众多的不缴费人群在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比缴费人员领取的养老金要高得多,一个企业职工退休后能拿到的养老金是他当时收入的五六成以下,而一个公务员则可拿到八成乃至更高。

4.地方政策差异。改革开放后恢复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各省执行的缴费标准、养老金发放标准不一样,导致不少省份收不抵支,欠债较多。

5.退休人员平均寿命延长。刚恢复养老保险制度时,政府相关部门是参照当时的人均寿命来进行制度设计的,随着社会进步、生活改善和医疗保健水平提高,中国公民的平均寿命大幅提升,远远超出当时的人均寿命,这导致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大大延长,原来设计的缴费标准使得养老金的发放远远超出个人缴费总额。

6.通货膨胀。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通货膨胀也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也不断提高,使得按当年设计的缴费标准收取的养老金入不敷出。

7.个人账户流动问题。恢复养老保险制度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不少地方政府画地为牢,对未缴满15年就辞职、调动、下岗的跨地特别是跨省劳动者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不给予办理接续、转移等手续,也导致就业人口流入多的省份养老金结余多,就业人口流出多的省份养老金亏损多的局面。

四、缴费者和不缴费者的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不应混淆

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但一些政府部门和相关媒体往往把养老金的发放总额合并计算,却没有对养老金的来源进行区分,把应该由政府负担的不缴费者的养老金与缴费者的养老金混为一谈,混淆了缴费者和不缴费者的养老金来源。

五、政府责任、决策者责任、执行者责任和缴费者责任应分清

改革开放初期,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属人事部管,而企业的养老制度归口劳动部。在当时的各种改革调研和讨论时,劳动部时常是以主要参与者的身份出现,人事部则涉及不多。这种部门割据,是当时的养老制度设计缺乏通盘考虑的一个背景因素。

一些有识之士在解放后不久就提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制度进行改革,但一直没有推开。到2000年,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成的养老制度改革方案里,曾写入同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但未被采纳。到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时,虽然也提出“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依然局部试点。直到2007年,国务院也只是通过了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继续在广东、上海等五个地方试点,到现在仍为真正全面铺开。这是造成养老金“收不抵支”的一个重大原因,国家应该分清政府、决策者、执行者和缴费者的责任,不应把政府的失误和责任推给缴费者来承担。

六、精算应该分类进行

我非常赞成对养老金进行精算的做法,但应该分成几类进行,一是离休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等不缴费人群,应单独计算;二是城镇居民和农村新农合养老保险,这部分缴费水平较低,领取标准也较低;三是正常的企业缴费人员;四是个人缴费与统筹部分,只要属于个人的,均应在精算中体现;五是政府欠账,对这部分缺口必须算清楚,仍由政府来统筹解决;六是转轨成本,这部分也是由于政府造成的,也只能由政府来解决。

七、执行“统账结合”“现收现付”不应混淆养老金来源和缴费者个人权益

我国现在执行的“统账结合”、“现收现付”仅仅是政府兑现养老保险政策的一种方式,并不反映实际的“缴”和“领”的关系。款可以统发,账必须分清。

另一方面,统账结合、空账运行不应影响缴费者退休后的个人权益,政府在这方面应该有一个明确、清晰的制度设计。

八、调整发放标准应逐步缩小差距

目前的养老金制度存在“五个差别”:(1)离休和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2)在机关退休和在企业退休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3)先退休和后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4)在效益好的企业退休和在效益差的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5)在行业企业退休和在地方企业退休之间的待遇差别。而且,这些差别并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待遇上的差别使退休人员相互之间心理不平衡,从而造成制度的公平性不够,最终导致制度效率受损。政府在调整退休养老金发放标准时,应按照“压高提低”“缩小差距”的原则进行,逐步消除这些差别。而不应该简单地按照比例同步调整。

九、延长退休年龄实际上是损害缴费者利益

近年来,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和相关政府一唱一和,利用各种媒体、场合呼吁要延长劳动者退休年龄。其实,按照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脑力劳动者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体力劳动者则不应该延长退休年龄。这是因为到退休年龄后,人的精力、体力、耐力均下降很快,继续从事重体力劳动,对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乃至寿命都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延长退休年龄会增加缴费者负担,缩短其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限,实际上就是损害缴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