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路经选择的思考


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路经选择的思考
 
2008年08月06日09:18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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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宪森
  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在人民网、光明网、中国选举与治理网、价值中国网、学说连线网等国内学术网络媒体上,已经连续发表了多篇关于当代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长篇理论文章,并引起了众多学友的极大关注和讨论。同时,南方网、国家监察部网、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中国网、搜狐评论网、中国法学网、中国政府创新网等多家政府网络媒体,也都先后给予了转载和发表。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好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我的关于当代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问题的基本思想和观点,从而促进大家进一步深化对当代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问题的研究、思考和讨论,进一步提高对有关问题的理论认识,以便在此基础上更好的统一思想,推动当代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理论研究进一步向纵深发展。现就我个人关于当代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路径选择问题的基本思想和主要理论观点,作出以下6点归纳概括和简要表述,供各位学友共同研究思考和探讨。

  一、关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目标模式选择问题。

  我认为,建立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是作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一个终极目标模式;同时,建立党委立宪制度, 应该是作为当代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一个现实目标模式。这里所谓“党委立宪制”,亦称“有限党委制”。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应该实行的以同级党委机构为各级公共权力的常设决策领导核心,但各级党委机构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要严格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民主监督机构对其进行适度民主监督和制约的那样一种科学的现代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科学的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它既是中国共产党组织对各级党委机构原有那种所谓一元化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适当改进和创新,同时也是使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由现实状态的不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向那种理想状态的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和平转型和逐渐过渡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

  二、关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总体路径选择问题。

  我认为,在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总体路径选择上,应该明确并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的完整的民主政治体制,都应该是由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包括各级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等在内的三项民主管理制度相结合所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所以,作为一个完整的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也应该是由国家和社会管理系统内部包括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等在内的三项民主管理制度相结合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体。二是由中国现实政治国情所决定,作为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它同时又应该是由当代中国共产党组织内部的党内民主制度和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内部的人民民主制度两个方面相结合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体。因此,由中国现实国情所决定,上述包括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等在内的三项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也可以并应该是必须由当代中国共产党组织内部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和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内部的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两个方面相结合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体。

  三、关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具体路径选择问题。

  我认为,在对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具体路径选择上,也应该明确并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由中国现实政治国情所决定,在当代中国共产党组织内部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上,应该并重点是要确保搞好包括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在内的两项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二是由中国现实政治国情所决定,在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内部的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上,应该并重点是必须要确保搞好民主监督制度这一项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只要确保在当代中国共产党组织内部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上,真正切实搞好了包括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在内的两项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同时,确保在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内部的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上,真正切实搞好了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那么,也就一定能够保证我们真正搞好当代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建设。

  四、关于怎样搞好党内民主建设中的民主选举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建设问题。

  我认为,要确保真正搞好党内民主建设中的民主选举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关键是要必须重点搞好在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作为各级公共权力组织中常设决策领导机构的各级党委(党支部)机构的建设。其中重点一个是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所实行的民主选举制度的建设;一个是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所实行的民主决策制度的建设。

  1、关于怎样搞好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的民主选举制度的建设问题。我认为,要确保真正搞好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的民主选举制度的建设,一是关键要切实注意从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出发,将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法定民主选举权,同时纳入到对在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作为县乡村级常设决策领导机构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所进行的民主选举活动之中去,从而确保在通过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由传统的通过“一会制”选举授权,即通过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一次选举授权方式产生,逐步过渡和真正转变成为使各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由通过“两会制”选举授权,即通过首先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初次选举授权,在此基础上,然后再通过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机构的最终选举授权两次双重民主选举授权方式产生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由实际作为县乡村级常设决策领导机构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能够同时对其同级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和县乡村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机构实行双重直接负责的民主政治体制。这种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活动,既是当代中国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从而确保使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作为法定同级公共权力组织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得到真正体现出来的一个有效形式和关键措施。同时也是有利于通过这种制度创新,从而确保使县乡村级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一个有效形式和重要措施。因为这样更有利于使当代中国县乡村级的党内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和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都能够真正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使其真正体现出中国特色和真正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

  二是可以学习借鉴当前贵阳市在对县级党委机构的民主选举制度建设上突破常规,探索实行由党员和人民群众直接公推竞选县市委书记的做法,同时可以提倡和鼓励学习借鉴四川省在对村级党支部机构的民主选举制度建设上突破常规,探索实行由党员和人民群众直接公推直选村级党支部书记的经验做法,另外还包括我们原有的和正在探索实行的一些党内民主选举形式和做法,都可以继续在党内民主选举实践和民主选举制度的建设中进行实践和试验,以更有利于进一步探索和积极推进对县乡村级党内民主选举制度的建设工作。

  2、关于怎样搞好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的民主决策制度的建设问题。我认为,要确保真正搞好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的民主决策制度的建设,一是关键要切实注意从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出发,将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法定民主决策权,同时纳入到在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作为县乡村级公共权力组织中常设决策领导机构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对其所属范围内的某些重大公共事务和某些重要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等事关全局性的一些重大问题所进行的民主决策活动之中去,并通过将凡是需由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对其所属范围内的某些重大公共事务和某些重要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等事关全局性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民主决策和决定时,都须提经由“两会决策”,即实行由其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机构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以集体投票民主讨论通过地形式进行双重民主决策,从而确保在此基础上,真正建立起一种凡是需由县乡村级政府(村委会)机构对其所属范围内的某些重大公共事务和某些重要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等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民主决策和决定时,都须提经由同级党委会机构对其进行集体研究民主讨论通过后,再去组织实施;同时,凡是需由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对其所属范围内的某些重大公共事务和某些重要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等事关全局性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民主决策和决定时,都须提经由“两会决策” 即实行由其同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和党的代表大会机构以集体投票民主讨论通过地形式进行双重民主决策后,再去组织实施的那样一种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程序。这种制度创新和实践探索活动,既是当代中国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从而确保使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作为法定同级公共权力组织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得到真正体现出来的一个有效形式和关键措施。同时也是有利于通过这种双重民主决策制度的创新,从而确保使县乡村级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一个有效形式和重要措施。

  二是要继续坚持、改进和完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原有和正在探索实行的一些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和决策方法。如由领导者集体所采取的那种“党委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公共决策形式;由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对其所属范围内的某些重大公共事务和某些重要干部职务任免事项等事关全局性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民主决策和决定时,在党委内部所采取的那种由领导成员票决制的公共决策形式;由各级领导者深入基层个别访谈、组织召开各种民主讨论会、民主座谈征求意见会、民众听证会、民主协商会议等多种形式在内的民意调研形式,;由党组织组织某一方面专家学者群体对某些公共事务作出决策的公共决策形式,也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些特殊形式的民主决策形式。这些还都可以继续在党内民主决策实践和民主决策制度的建设中进行探索和试验,以更有利于进一步探索和积极推进对县乡村级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和决策方法的建设工作。
五、关于怎样搞好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中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问题。

  我认为,要确保真正搞好当代中国人民民主制度建设中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关键是要切实注意从当代中国的现实政治国情出发,将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法定民主监督权,同时直接纳入到对在当代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实际作为县乡村级常设决策领导机构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所进行的民主监督活动之中去,并在此基础上,在县乡村级各级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中,都要普遍建立和实行县乡村级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

  这里所说的实行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制度,是我们对县乡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一种探索。就是在原有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县乡村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机构等县乡村级组织构架基础上,增设或创建县乡村级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使其作为县乡村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的一个常设的民主监督机构,对县乡村级党委(党支部)机构和县乡村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机构等县乡村级组织所作出的县乡村务决策、民主管理、县乡村务公开等政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必要时启动纠错程序,以达到“规范县乡村务行为,约束县乡村务权力,保障县乡村民权利”的目标。所以、这种制度建设和创新,既是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完善县乡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确保使县乡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所应有的作为法定同级公共权力组织中最高权力机构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得以真正体现出来的一种有效形式。同时也是使当代中国共产党组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县乡村各级党委(村党支部)机构原有那种所谓一元化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而确保使县乡村各级党委(村党支部)机构都能够真正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一个关键措施。

  我认为,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同时按照民主建设应该自下而上逐级推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要确保在县乡村各级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的改革和建设中,都真正普遍建立和实行县乡村级公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主要是应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要做好在基层行政村一级直接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一个是要做好在县一级将原有的一直被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常设机构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

  1、关于怎样做好在基层行政村一级直接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问题。在这方面,我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之后,就通过撰写并发表其中包括《四三三三结构是我国基层单位领导体制的最佳形式》、《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等多篇理论文章,从不同角度对为什么要建立这项制度,怎样建立这项制度等有关问题,已经从理论上作了比较全面系统地深刻论述。同时,在关于基层农村行政村内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如何建设,对其应有职权范围和职能作用如何具体确定,对其与同级村民代表大会机构、村党支部机构和村委会机构之间在对村内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各自所应有的职权和职责关系如何具体协调和确定方面,以浙江武义县后陈村为代表的不少省市的许多农村基层单位也都已经组织进行了一些广泛的试点、试验和积极大胆的实践探索,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和成果,因而得到了上下一致公认和肯定。同时为此也积累和提供出了许多有益的宝贵经验,并且浙江武义县委县政府还就此在2006年由国家民政部组织召开的全国基层村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经验交流工作会议上,专门作了题为《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创新村级民主治理机制》的先进典型经验介绍并分发了典型材料。2007年,武义县并因此荣获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创新奖。2008年2月22日,中央电视台收视率最高的品牌栏目《焦点访谈》,还继续在央视《新闻调查》等重要栏目之外,再次以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如何对村务工作进行民主监督为主题,介绍了武义县在这方面进行探索的可贵之处。同时报道了武义县“后陈经验”的创设背景、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及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的影响。现在,武义“后陈经验”已经在浙江很多地方进行推广,全国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在向全国介绍这一经验。

  所以,我认为,要确保真正做好在基层行政村一级直接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当前关键是要搞好对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关于创建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经验做法进行认真学习借鉴和推广工作,同时在此基础上再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和各自的不同情况在不断总结经验深化认识中,进一步对其予以不断完善和提高。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政治学界的理论研究专家和学者,特别是在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理论研究领域内的一些专家教授和学者,以及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同志中,至今仍有不少人一直是对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无法真正实际起到实质性和关键性作用的那个所谓村委会制度的建设情有独钟,而对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能够真正实际起到构筑村级民主监督平台,架起村级民主决策桥梁,设置村级民主管理岗哨的关键性作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及其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工作,却缺乏给以应有的理论上的深入配合研究和思想上的足够重视,这是直接导致使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工作投入多,收效少,使其举步维艰、进展迟缓,至今未能从整体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性进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和主要症结所在。因此,在这方面,当前还是亟需人们都能进一步提高认识,尽快从思想上引起重视,真正深刻认识到在农村行政村一级建立和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应该是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中,能够真正起到关键性推进作用的一个根本和关键环节。因而能否确保首先搞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及其监督制度的建设,对能否确保真正搞好村级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直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增强人们自觉从事这项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2、关于怎样做好在县级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问题。我认为,要确保真正做好在县级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着手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当前关键是要在为什么要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怎样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这两个方面问题上,使人们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此,现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与大家共同商榷。

  (1)关于为什么要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问题。我认为,只所以必须要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因为主要有以下3点理由。

  一是从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高低之间的关系上来看,他们二者还现实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并由此导致给县级党组织特别是县级党委机构坚持实行真正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设置出了一个不应有的障碍和阻力,同时也给西方敌对势力和当代中国内部的所谓自由派人士恶意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供出了一个不应有的口实和凭据,因此,这个矛盾亟待得到调整和解决。所以,我们只有通过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他们二者之间的现实矛盾关系得到比较合理和有效的解决。同时也为使县级党组织特别是县级党委机构坚持实行真正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扫除一个不应有的障碍和阻力。

  二是从当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大小之间的关系上来看,他们二者还现实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并由此导致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对其所应有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根本无法去具体承担和落实,并因其名有最高决策权,实为担心给党委争权;名有最高监督权,实为因未被授予监督党委之权而无法实际行使监督权,因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经常处于一个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和十分尴尬的困难境地,同时使其由于无所作为,而严重影响了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人们心目中所应有的崇高威信和权威,甚至已经被人们认为是可有可无。因此,这个矛盾也亟待得到调整和解决。所以,我们只有通过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他们二者之间的现实矛盾关系得到比较合理和有效的解决。同时也有利确保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尽快摆脱其目前所面临的不应有的那种左右为难和十分尴尬的困难境地,从而确保使其尽快真正树立起他们在人们心目中所应有的那种崇高威信和权威。

  三是从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之间的关系上来看,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是直接作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一个常设机构,所以,该机构自身设置及其运作科学与否,对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应有权力和作用的能否真正发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乡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途径,才能真正确保使使该机构自身的设置及其运作更加趋于合理和科学,因而必将会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极大的积极促进作用。

  (2)关于怎样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问题。我认为,要确保将其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从我国县级现行政治领导体制的中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当前应该主要做好以下两个密切相关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重点做好通过采取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的具体确定上,都要严格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内在规律的要求,切实从维护和实现好当代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各自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要求,来重新科学确定各自在县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所应有的比较合适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的方式和途径,来有效解决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高低之间的关系上所现实存在着的较大矛盾的工作。

  这里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指,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执政领导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地位上“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地位尽快进入到国家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去,从而使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国家宪法规定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同时,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具有但今后不应该具有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独自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实际地位上 “要退”,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地位尽快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实际具有,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定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

  再就是指,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最高监督权力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律地位上 “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律地位尽快进入到县级现实政治生活的实际中去,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定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同时,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具有但今后不应具有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党委会机构去直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法律地位上 “要退”, 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律地位尽快退让给同级党委机构去独自具有,从而使县级党委机构自身所实际具有并且也应该具有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的那种原有性质和地位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宪法条文的体现,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宪法条文规定上都能真正成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

  二是要重点做好通过采取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的具体确定上,都要严格按照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内在规律的要求,切实从维护和实现好当代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各自本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要求,来重新科学确定各自在县级政治领导体制和公共权力结构体系中所应有的那个比较合适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的方式和途径,来有效解决当前我国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和实际职权职责范围大小之间的关系上所现实存在着的较大矛盾的工作。

  这里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指,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执政领导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上“要进”,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实际权力尽快进入到国家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去,从而使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也能够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国家宪法规定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权力。同时,作为县级党委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实际行使但今后不应该行使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独自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实际权力上 “要退”,即要使其原行使的那种实际权力尽快退让给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去实际行使,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权力。

  再就是指,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因用来体现其在县级范围内的最高监督权力机关地位而不可被剥夺的,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上 “要进”,即要使其原行使的那种法定权力尽快进入到县级现实政治生活的实际中去,从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实际体现,进而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国家宪法规定上而且是在实际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监督权力。同时,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来说,应该在自身所法定行使但今后不应行使的,因而可以将其退让给县级党委机构去直接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法定权力上 “要退”, 即要使其原有的那种法定权力尽快退让给同级党委机构去独自行使,从而使县级党委机构自身所实际行使并且也应该行使的在县级范围内作为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机关行使的那种原有权力也能够有着真正的宪法条文的体现,进而使县级党委机构在县级范围内不仅在实际上而且是在宪法条文规定上都能真正行使县级常设最高决策权力。

  只有通过采取这样一种所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才能确保真正有效和合理的解决当前我国现有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和县级党委机构在各自的法律地位和实际地位上所现实存在着的矛盾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真正做好在县级将原有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机构直接改革和调整为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并同时建立和实行县级公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工作。
六、关于上述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路经选择思路得以实施的重大意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上述这种民主建设思路设计,明显具有着四个方面的主要特点和优势。一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二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三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继续坚持和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基本治国方略的要求;四是有利于确保当代中国在学习借鉴中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真正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

  因此,只有真正按照上述这种民主建设思路,来确保重点搞好包括当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中的民主选举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以及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人民民主建设中的民主监督制度等在内的三项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才能有利于确保使中国特色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路经选择,真正符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规律,诸如关于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问题上,必须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与统一的规律;关于在党的执政方式上,必须既要授权于党委,又要限权于党委,使党委严格限定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内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使党委机构直接作为公共权力主体代表党和人民对当代中国国家和社会严格按照一般执政党关于执政即是行政,执政党即是行政党的的科学执政规律的要求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规律;关于在当代中国社会权力体系的结构方式上,必须要由各级公共权力中的常设最高决策领导权(简称决策权)和常设最高决策监督权(简称监督权)两权分立、相互分权制衡与合作,从而确保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进而确保使各级公共权力都能够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规律;关于在当代中国宪政建设问题上,必须要由中国共产党直接领导中国人民,同时又要由中国人民直接监督中国共产党的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规律等一些基本规律的要求,才能确保有效克服和根治我国原有政治体制中实际存在着的,因党组织特别是党委组织对同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集于一身而导致的由同级党委高度集权并使其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那样一种已经与我国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了的所谓议行合一的传统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主要弊端和“总病根”问题,才能确保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和结合起来,才能确保使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有秩序有步骤的不断向前稳步推进,从而确保尽快完成邓小平同志和党的十三大到十七大所提出的关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的攻坚任务,进而确保为切实推进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建设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2008年8月5日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省直分校)

  附:主要参考资料

  1、《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创新村级民主治理机制》,浙江武义县委县政府,村民自治网。

  2、《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霍宪森, 发表于2003年12月4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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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我对党的执政方式改革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2006年3月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5、《三驾马车分权制衡管公务:政治改革的首选模式》,霍宪森,发表于选举与治理网

  6、《党委立宪与当代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2月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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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论中国特色的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霍宪森,发于06年2月中国学术论坛。

  9、《关于三驾马车领导体制中的权力授受关系一一答海文先生质疑>,霍宪森,发表于选举网

  10、《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方法要尽快从书斋走向现实一一对当代中国政治学理论研究方法转型问题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1月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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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西方国家权力制约论》,叶皓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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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几个重大理论认识问题》,霍宪森,发表于06年8月学说连线。、

  16、《我对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霍宪森,发表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学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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