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关IPO仅限于发审环节还不够


  日前,针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期间将直接融资放到重要位置以后投资者所担心的IPO是否会进一步放宽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继续按照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严把上市公司入口关,坚持问题导向,完善IPO现场检查等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审核与严格监管,督促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防止企业带病上市。

  按照“严把上市公司入口关”的指导精神,证监会加大了IPO把关过程中发审环节的把关力度。

  据数据统计,截至2017年6月30日,自今年1月份以来证监会已审核275家公司首发申请,37家被否,否决率13.45%,而2016年全年共计18家企业IPO被否,否决率为2.21%。证监会在IPO发审环节所下的工夫,取得了效果是毋庸置疑的。

  不过,就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严把上市公司入口关”“防止企业带病上市”而言,仅限于在发审环节作文章是不够的。

  实际上,发审关把关只是一个有限的把关。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掌握着企业上市与否生杀大权的发审委员们本身基本上处于免责状态,对于一些企业带病上市的行为,发审委员们并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在发审的环节暗藏着人为的干预因素。例如,日前被双开的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就曾经助力过乐视网IPO。而这些人为的干预因素显然是在发审环节不能规避掉的。

  由于IPO发审关存在着漏洞,使得一些带病上市的企业在IPO成功之后,在一些非市场化因素的作用之下,其业绩迅速变脸。有数据统计,2017年一季度有37家新股、次新股业绩出现亏损,其中有10家公司是今年一季度IPO成功的。对于这些为数不少的企业业绩在非市场化因素作用下变脸的现象屡见不鲜,不难说明,IPO发审环节的把关只是把关IPO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要真正地为IPO把好关,防止企业带病上市,除了在把控好IPO发审环节外,还需多措并举。

  首先,相关的制度及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比如,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规定,对于弄虚作假带病上市的企业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于欺诈发行带病上市的企业,上市之后,不管“大病小病”,一律退市。

  其次,鉴于市场上存在着IPO发行制度沦为限售股产生的机器现象,因此,防止企业带病上市,就必须防止限售股源源不断地产生。对此,须要完善《证券法》,加大对欺诈发行的惩处力度,抑制限售股产生。

  最后,须要增加发审委员的责任,明晰发审委员在具体执行IPO发审环节的权责关系。

  作者:李勇(中兴汇金高级研究员)

  本文发表于8月4日香港《文汇报》,香港《文汇报》文章链接: http://pdf.wenweipo.com/2017/08/04/a16-080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