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信合职员恶意转款20万 拘留罚款后悔迟


  洋县信合职员恶意转款20万 拘留罚款后悔迟

  (通讯员 刘旭 陈宝雄 记者 翟力强 
  陕西洋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敢于碰硬,敢于啃“硬骨头”。4月19日,该院依法对县谢村信用社职员梁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对该社主任吴某罚款1万元;并对该县信用联社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其8小时内追回非法转移的案款20万元,法院视追缴情况再行处理。
  4月11日,洋县法院执行局通过内网“点对点”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曹某在该县谢村信用社有存款20万元,即派员前往该信用社查询,信用社职员梁某书面回复所查询账号已消户。次日,梁某伙同信用社主任吴某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20万元转移并消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司法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检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办理,即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洋县法院查清相关人员转移存款事实后,随作出了上述处罚,该县信用联社已将20万元案件款如数划入洋县法院执行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