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有规定,当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股东会决议无效。所以说,当股东被冒用签字的时候,股东会决议并不是当然无效的。我们现在可以讨论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那么如果有一个股东被冒用签字了,那么这份股东会决议就不是该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股东完全可以主张这份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
2、如果公式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会表决的事项,那么就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中有规定,对于公司中重大事项的表决,需要股东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此时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是一个小股东,所占的份额过小,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已经达到了2/3以上。那么此时签订的股东会决议就是一份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这种瑕疵是很小的,可以通过修改股东会决议来完善。
3、如果被伪造签名的认识一个大股东,那么这份股东会决议很有可能是会侵犯这个大股东的利益。在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没有达到2/3的时候,大股东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之诉或者是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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