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有效吗?


《公司法》中有规定,“对外投资和担保依照章程的决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这违背了交易的目的,违背的交易的安全性。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委都倾向于认定此类担保合同有效。有以下两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公司法第16条中并未明确违反该条款会导致担保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条文仅为公司规范管理的管理性规定。

2、公司的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善意第三人。在实际案例中,担保权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对于担保公司内部是否达成决议往往不知情,公司公章对于第三人有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判定担保合同无效,对第三人显失公平。(当然,如果第三人在明知公司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仍然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那么此时这个合同是可以主张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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