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多些抗诉,检察机关形象就高大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姚某、余某诈骗抗诉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袁古洁代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担任本案审判长。据了解,这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全国首宗省级院副检察长直接办理并亲自出庭的再审抗诉案件。(4月12日《中国新闻网》)
首先,笔者借此给大家介绍一下检察院诸多职责中的其中两项极为重要的职责。一是针对公安的: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二是针对法院的: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也正因为如此,我是一直反对由公安局长担任各级政法委书记。因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有法定的监督权,可担任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长又领导同级检察院检察长,这实际上弄成了“下级监督上级”,监督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这两年似乎有所改变,一般改由政府副职兼任公安局长。但这么做仍然不利于监督,因为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的权力和影响力远大于同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最好的方式,应该是回归公、检、法之间原本的地位,即权力特别大的公安局长,职务理应低于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半格。
因为很多网站以《中国首宗省级检察院副检察长出庭支持抗诉案开庭》为题对该案进行报道,“首宗”、“省级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些词汇充斥读者的眼球,因此备受关注。从网友的留言看,用“好评如潮”来形容也并不为过。
在此我再顺带向大家介绍一下“抗诉”这个司法名词。百度百科显示,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通常的抗诉案件,主要是法院判得过轻,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如果判重了,当事人自己就会申诉。如该案抗诉的理由就包括“原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要求法院纠正。
大家知道,中国国情及司法现状用“你懂的”应该没多大出入,很多量刑畸轻的案件背后都有权力的影子。有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判决后,社会反应强烈,但却未见检察机关抗诉,而只见网管拼命“删帖”,这是导致中国司法公信力下降最主要的原因。
笔者非常欣喜地发现,近期“抗诉”案例似乎一下子变得多了起来。当然,这也许是媒体得到什么消息,突然对“抗诉”案件感兴趣了。比如11日湖南日报报道《1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罪轻判被抗诉》;11日红星新闻报道《山西官员醉驾撞死2学生逃逸法院判5年被检察院抗诉》;7日正义网报道《82万改判15万湖北阳新检方成功抗诉一法律适用不当案》;7日香城都市报报道《嘉鱼一毒贩欲辩解逃避惩罚检察院加判三年徒刑》(笔者注:检察院只是抗诉,无权加判);6日法制日报报道《社旗检察院抗诉一起玩忽职守案引出特大非法集资案》;5日法制网报道《重婚男子常年性侵不满14岁继女经抗诉改判无期》……
窃以为,每一个检察机关发起抗诉的案件,都可以被理解为没有或少有权力影响、操控。道理很简单,如果真有足够的权力影响判决结果,检察机关也许就不会抗诉或不敢抗诉了。
此外,像广东这个案子,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抗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至少体现出检察院的“认真劲”,体现出检察机关对监督权的追求。而身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的袁古洁副检察长,庭上用深厚的法律功底、严密的论理分析和规范的法言法语回应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明晰控辩双方及法官的职责,均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因此,我相信检察机关若能对法院判决结果“鸡蛋里挑骨头”,再多一些抗诉,并且对抗诉案件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检察机关的形象必将大大提升。(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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