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之五)


(一)市场“逐利”机制作用下商品生产的表象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逐利”成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虽然追求商品由使用价值形态向价值形态的变换,是商品生产者实现最终生产目的重要前提条件,但是,在“逐利”机制作用下,市场主体对于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价值追求,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社会分工,生产其在各自领域具有自身特长的相关产品,以此实现各个市场主体对于商品消费效用最大化的最终生产目的。总体来看,在“逐利”机制作用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表象:
1.追求以价值作为表现形式的货币成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目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货币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以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使整个社会生产呈现出明显的对于以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追求的表象,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分工导致市场主体只有将商品的使用价值形式转换为价值形式,才可以参与其它商品的交换。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使商品生产者获取对于其他商品消费效用的前提条件,在于其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以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为了获取这个价值,商品生产者就必须根据社会分工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商品,并将这部分商品通过销售的方式,转换为以货币为表现形态的价值。
2)市场主体经营所取得的利润主要以价值形式表现出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利”成为市场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从“逐利”机制发挥作用的路径来看,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品生产者通过将自身劳动以及其所掌握的生产资料,通过商品销售的方式进行货币化,以此维持社会再生产继续进行以及实现商品生产者对于其它商品消费所需要的价值。理论上而言,在商品生产者自身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其对于其它商品消费所需要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者自身劳动所转换的价值,在商品生产者不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其用于其它商品消费所需要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者通过对生产企业资本进行投资所获取的利润分红所得;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者通过商品生产,获取超过其自身劳动力消耗以及商品生产原料消耗之上的价值,一般称之为利润。就利润来源而言,马克思将利润的来源视为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从西方经济学生产要素理论分析,自然资源货币化所表现出来的利润收入更多地起源于自然资源稀缺性所导致的价值增值;而技术、管理以及劳动等生产要素在生产组合中所创造的利润,实际上是这些要素在生产中实现的超过其成本之上的价值,由于这些要素主要表现为人类劳动形态,就此而言,其所实现的利润实际上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论述的剩余劳动价值是一致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来源不是单纯地表现为商品销售价值超过其生产成本的那个部分价值,而是表现为商品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创造的价值超过抵补这部分生产要素消耗成本的溢出部分。从商品生产者角度考虑[1],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对于利润“追逐”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体现在其所获得的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本身,而在于通过对技术、管理以及劳动等生产要素创造的一部分价值的占有权,获取更多的使用价值效用。就此而言,虽然市场经济条件下“逐利”机制成为商品生产者从事商品生产的主要动力,但是,决定这种“逐利”机制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还在于商品生产者能否将其所获得的以信用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价值转换为其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形式。从经济实践来看,要实现这个目的,其一方面要求经济产业结构相对合理,一定时期社会对于商品生产者所需要的商品供给相对充足;另一方面,也要求国民经济分配结合相对合理,各生产要素的消耗能够得到完全的补偿,以此使社会再生产能够持续进行。
3)商品生产所有权属性的差异,导致商品生产者在“逐利”机制上的差异,具体言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社会分工,以获取满足于自身及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商品生产。在这种商品生产目的下,商品生产者通过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组合生产满足社会所需要的商品、并将这些商品使用价值形态转换为价值形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交换,将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态转换为一般商品的共性形态即价值形态,以期通过再次由价值形式向另一种使用价值形式转换的方式,满足商品生产者自身的需要。在此条件下,商品生产者所属行业的技术含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品生产者所实现的价值量的高低,而商品生产者所实现的价值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了其未来可以消费的使用价值数量的高低。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商品生产者在经营过程中也有可能会发生亏损,由于其主要生产目的在于通过商品交换获取另外一种形态的使用价值,因此,在商品生产者生产亏损的状态下,商品生产者还会继续进行生产,而决定亏损状态下商品生产者能否继续维持再生产的关键因素,主要在于商品生产者所拥有的生产要素能否在生产亏损的条件下保持持续供给。
第二、以追求“价值”增值为目的的社会再生产。在这种社会生产条件下,商品生产者通过其可以经营的生产要素的组合,追求增量价值,这就要求商品销售价格能够补偿其价值,而且还要取得超过增量价值之上的价值。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一方面商品生产者要按照市场的需求生产商品,从而使商品能够顺利地实现销售,完成由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换;另一方面,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商品生产者要严格生产成本约束,以获得最多的利润。当然,理论上而言,从长期来看,商品生产者节约生产成本的最低底线是参与商品生产的各生产要素消耗能够得到有效补偿。因为,就短期而言,虽然商品生产者通过过度压缩生产成本的方式,可以获得超额利润,但是就长期而言,如果生产要素的消耗不能得到有效补偿,未来社会再生产就会面临生产要素供给的短缺,从而使商品生产者为了追求增量价值所必须进行的社会生产无法顺利进行。在这种生产模式下,就增量价值的最终来源而言,根据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和劳动价值理论,商品生产所获得的增量价值,只能表现为在同行业产品生产中,由于技术水平进步所获得的那部分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上的超额价值[2]。此外,在正常的商品生产过程中,同行业产品由于产品的性能、包装、设计等差异而取得的较高市场价格定位,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技术差异的一个表现形式。对于这部分由于技术差异所获取的超额价值如何分配,其在很大程度与技术的所有者密切相关,具体言之,如果这部分技术属于商品生产者所有,那么,商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先进技术生产所获取的超额利润就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这部分技术属于别人所有,那么,商品生产者通过先进技术所获取的超额利润,必须以合理的方式,分配一部分给技术拥有者,否则,就构成了商品生产者对于技术所有者拥有价值的再分配,在经济实践中,其主要表现为通过专利技术保护的方式,确保技术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支付技术转让费的方式,使技术所有者可以参与由先进技术运用所产生的超额利润的分配。就对于活劳动创造的增量价值的分配而言,在经济实践中,虽然企业经营者可以占有一部分活劳动的价值,但是企业经营者对于活劳动价值的占有,是有一定底线的,马克思将之定义为社会必要劳动与社会剩余劳动。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是指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而社会剩余劳动主要是指社会劳动总量中超过社会必要劳动之上的那部分劳动。就此而言,企业经营者对于活劳动的占有,其底线就是不能侵蚀劳动力维持正常生存的社会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这一原则在经济实践中,其主要表现为正确地核定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使劳动者的工资能够很好地满足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维持生存及发展的基本需要。从动态来看,由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劳动力的工资构成中,其还必须包含劳动者及其后代接受教育所必需的支出需要。总体来看,虽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追求价值增值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从商品生产者追求价值增值为主要目的社会再生产的最终结果来看,追求价值增值本身并不是商品生产者的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还在于通过对于不断扩大的增量价值的占有,实现更多的使用价值。

2.将具有价值形式的货币与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商品使用价值混为一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货币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的价值形式,成为市场主体参与社会分工、获取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在市场主体生产和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其在某种程度上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假象,其主要表现为作为价值代表形式的货币是万能的,货币可以购买到一切商品,在此影响下,一般人将具有价值形式的货币与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商品使用价值混为一谈,他们认为,作为商品价值表现形式的信用货币与商品使用价值是相同的。理论上而言,货币万能论主要表现为错误地将信用货币与黄金商品货币等同起来。从黄金商品货币来看,作为商品价值表现形式的黄金,不仅可以作为其他商品的价值表现形式,而且其自身还具有使用价值。就此而言,黄金商品货币不但是在使用价值上成为与其他商品并列的一种商品形态,而且作为一种货币,其在价值上体现了其它商品共有的价值属性。就信用货币而言,其在价值形态上所体现出来的与其它商品共有的价值属性,主要是通过政府强制力作为保证的,在经济实践中,信用货币的价值属性需要通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体现出来。就此而言,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信用货币自身并不是万能的,其只是不同商品生产者在现有社会分工条件下,通过商品生产,以获取不同使用价值形态商品的一个手段。如果没有不同使用价值形态商品作保证,作为价值表现形式的信用货币将一钱不值。由此可见,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通过现有的社会分工,不断生产满足不同市场主体所需要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才是社会生产的主要目的,以信用货币为代表的价值形式,只是满足市场主体获取不同使用价值形态商品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不是商品生产的最终目的。



[1]这里的商品生产者不是指具体从事商品生产的简单和复杂劳动,而是表现为商品生产企业的资本投资者,其一方面可以对于劳动、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进行定价;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实现的利润拥有占有权。
[2]理论上而言,不同行业生产所体现出的技术水平的差异,既包括商品生产环节的技术差异,也包括商品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生产环境在前期生产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技术水平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