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知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不能让当事人自证清白,也不能让当事人自证有罪。
但,凡事都有例外,我国《刑法》中就有一个罪名,如果你不能说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合理的,就认定你有罪。不过,这个罪可不是谁都有资格犯的,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据媒体报道,2017年11月23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原委员、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原主任张阳在家中自缢死亡。报道称,张阳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那么,到底什么行为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
首先,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距巨大。
“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就是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有义务向有关机关说明而不说明,就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已经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即便该来源不合法,也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巨额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就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如果行为人因拒不交代巨额财产的来源被法院判决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然后再由司法机关通过调查才查清该巨额财产的来源,此时,即便该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也必须维持,不能更改或撤销,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的是你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行为。另外,如果司法机关查明该财产来源是非法的,则按照非法来源的性质认定范围,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于受贿,则行为人同时成立受贿罪,此时由于行为人同时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构成要求,因此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
关于本罪的涉案金额问题,法律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则应予立案。
从政需谨慎,守法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