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举报线索初核工作
陕西省延安市延长检察院杨春龙
举报线索初核是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判断举报线索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初步审核活动,是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能否立案的前提和成功突破的基础。目前,基层检察院举报线索初核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及客观条件限制,依然存在着认识不足、初核效率不高、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基层检察院举报初核功能定位、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略谈几点意见。 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第四十三条:“初核一般应当在两个月以内终结。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初核期限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是举报线索初核的主要依据。据此,举报线索可分为受理、初核、处理、反馈四个环节。其中举报线索初核工作是最重要环节。举报线索初核是对举报线索的初步调查核实,是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的一项活动。初核与侦查部门初查的最大区别在于调查范围不同,初核的主要任务是经过初核,弄清举报内容的基本事实,区分罪与非罪,党纪与政纪等案件的归口管理和办理,从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维护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举报线索初核的性质、定位以及目的
1.举报线索初核的内涵 。举报线索初核是是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为进一步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的初步审核活动,是自侦案件能否立案的基础和成功突破的关键。 2.严格区分初核和初查。初核表现为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初步审核活动。而初查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前,对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举报部门初核的范围只能限于规定的情形,绝不能任意扩大初核的范围,在初核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属于举报部门初核的范围,应将举报材料尽快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3.举报线索初核的目的。人民检察院举报部门通过对举报线索及时有效地开展初核,一方面是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查明举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尊严,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是化解社会矛盾,调处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举报线索初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范围扩大受理初核案件范围扩大的主要原因是业务评比,初核一件案件在年终业务考评可以得分,为了应付上级的业务考核评比,一些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办案人员往往片面追求初核数量, 视初核举报线索为全年工作的关键,于是为了在业务考核评比中得到高分将一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材料变通后进行初核。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控申部门受理的初核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致使法律规定的由控申部门负责受案范围形同虚设。 2.控申部门举报线索初核效率不高由于在应然意义上,检察机关初核制度产生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需要,具有实质合理性和正当性。作为初核制度核心与基础的初核权是实施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旨在以权力监督、制约和保障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运行,但是初核权本身也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而初核制度的法价值目标在于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由于没有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初核制度具有形式违法性。高检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的理念、原则与体系存在冲突,实际上也未能使初核制度摆脱形式违法性的法律地位,其在司法解释中前后矛盾、顾此失彼更是凸显了形式违法性的缺陷。要克服形式理性缺陷就必须实行实然初核制度的应然转向: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初核制度予以形式合法化,发挥初核制度促进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的积极作用,并通过正当程序、法律责任等制度对初核权予以监督制约,抑制初核制度的消极作用,以实现初核制度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