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警贼联手”的警察,咋未涉盗窃罪?
1月7日,澎湃新闻网一篇题为《广州反扒组长与保安收"保护费"50万作窃贼保护伞》的新闻报道,在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天河客运站派出所担任执勤一组组长及便衣反扒组副组长的姚某涛和协助反扒工作的两便衣保安员,长期收受在地铁盗窃的韦某朗给予的“保护费”,放任其在辖区盗窃、透露公安人员跨区执勤信息、在韦某朗及其老乡被抓获后帮助其逃避处罚。在一年不到时间里,姚某涛分得16万元,法院以姚某涛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反扒组副组长勾结扒手盗窃,还帮助被抓小偷销案,这是名副其实的“警匪一家”了。姚某涛和笔者《“警妓联手”抢劫,也太邪恶了!》一文中提到的河北省石家庄民警孔照福一样,实际上都是“公权力抢劫”。孔照福因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万元,较姚某涛判得要重得多。当然,孔照福所犯抢劫罪属于重罪。
真是不知道说什么好,极少数警界“败类”时不时就会做出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来。虽然我知道相对于全国200万警察而言,这些不时被曝光的“害群之马”在数量上微不足道,真正是“一小撮”,而且任何行业也都有类似的“败类”。但如果社会对这样的“败类”不能形成包括他的同行在内“人人喊打”的氛围,就会产生更多类似的“败类”,警界就会更多出现“一颗老鼠屎,带坏一锅粥”的事情来。而最近几年,网上“帮亲不帮理”的警察实在是太多,因此出现很多不必要的网上论争,警察形象也从未在论争中得到丝毫提升。
其实,警察与小偷勾结作案,然后分赃的事恐怕历史悠久,绝非如今才有,也绝非中国特有。笔者标题使用“警贼联手”,还是借鉴于2005年5月22日搜狐网所做的一个题为《警匪勾结谋财警察执法还是犯法》的专题,该专题下面有一个醒目的标题就叫《评论:如何看待“警贼一家”》,说的是成都火车站与小偷联手盗窃旅客钱财的事。
据2005年5月22日《广州日报》报道,成都火车站派出所数十名民警涉嫌与小偷勾结,收取小偷的“入场费”以后,“保护”小偷在场内行窃。有时,收了费的警察即使当着当事人的面将小偷带回派出所讯问,等旅客一上车,小偷还是会被放出来,继续到“买下”的地盘上“施展身手”。据介绍,该派出所的个别警察家产甚至高达上百万元(正常月薪不过2000元左右),而他们收入的主要来源正是小偷们每月的贡献。“有的警察甚至在银行办有专用信用卡,每月由小偷按时汇钱。”
令社会不安的是,广州地铁“警贼联手”与12年前成都火车站“警贼联手”案,问题暴露出来都是非常偶然,而非出自内部监督的成果。
广州地铁“警贼联手”案:2014年4月,覃某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韦某朗有盗窃嫌疑,韦某朗归案后交代了其长期向被告人姚某涛、杨某辉、王某林行贿的犯罪事实。广州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姚某涛带离协助调查,随后实行“双规”措施。
成都火车站“警贼联手”案:2005年1月10日,一名从北京回家探亲的军人在北站候车大厅被偷了钱包,立刻去车站值班室报案。就在军人返回候车室时,竟与盗贼狭路相逢。他随后对这名小偷进行跟踪,却意外发现小偷得手后,将钱包交给了一名警察。这名军人非常气愤,他在返回北京后,将此事反映到了铁道部。该案件引起铁道部高度重视,并派员立案调查。
有意思的是,法院对11名与姚某涛干同一个“勾当”的涉事警察,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仅仅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3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而并未涉及受贿犯罪,估计与“家法”有关。因为铁路作为经营性企业,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也是该企业的一部分,由他们审判自家职工,做到“依法判决”确实比较难。
不可思议的是,对于如此“优厚”的判决结果,除了3名被判缓刑的被告不要求上诉外,其余8名均要求上诉。二审判决结果如何?笔者没搜到,也烦请知情网友告知。
其实,
无论广州地铁“警贼联手”案中的反扒组副组长姚某涛,还是12年前成都火车站“警贼联手”案中被判刑的11名警察,都是盗窃犯罪的幕后靠山,实际上都是盗贼的同伙甚至是主犯。但无论是铁路法院,还是地方法院,都没有提及他们涉嫌盗窃犯罪,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而广州地铁“警贼联手”案,当事警察甚至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中就有“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这么一条。 (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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