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公款赌博被判无期徒刑
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王某,通过深圳的地下钱庄,将近千万公款汇至香港或澳门的赌场。日前,一中院判决其犯有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其无期徒刑。
地下钱庄将公款“洗成”赌资
王某是享受副局级待遇的高管。一中院在审理时查明,总公司下属子公司要上交财务报表和一定利润,但王某管理的两家公司从来不交。
该公司财务人员说,公司的钱只有王某能够动,所有账目也只有王某说得清楚。大部分涉案资金都是他们根据王某的指示,先从公司开出支票,然后由他们当面交给在深圳的马小姐。马小姐名下有几个名为“综合商店”、“水果商店”的账户。这些钱也不留单据,经常是虚挂在有业务关系公司的往来账上。
王某的一名下属王某作证说,这些账户其实是地下钱庄。
一夜输赢二百万是常事
王某说,地下钱庄扣除手续费后,会把剩下的钱汇到他在香港或澳门的银行账户上。他再根据王某的指示,把大部分钱款转到葡京酒店“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该酒店内的赌场,王某在该赌场内再以他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名字开设赌博账户进行赌博。
与王某一起赌博的陈某说,每到赌场,王某都会到贵宾厅玩“百家乐”,王大庆“玩得大,输得也大。”
一中院判决书显示,王某一夜之间输赢200万元是常事。出入境记录显示,2000年至2002年间,王某曾17次往返于北京、香港、澳门之间,其中有4次当天来回。
重审仍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中院一审时,王某否认赌博用的钱是公款,称这些钱是自己借的。一中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王某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认为证据中有一份财务证据不够确凿,将该案发回到一中院重审。
一中院重审后认为,2000年至2003年,王某共挪用公款661万余元,贪污公款311万余元,其中大部分用于赌博,80万元用于炒股。一中院再次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文章来源:http://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103145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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