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与失去


 抛弃与失去

喻建国

个体将自己不要的物体或其他原来自己拥有的存在扔掉或是丢弃,这一过程就形成了抛弃,抛弃是一种主动行为。“抛弃”一词最早见于元·杨暹的《西游记·逼母弃儿》中:“匣子里安藏,水波边抛弃。”元·柯丹邱 《荆钗记·夜香》中也有用到:“痛儿夫夭亡,不得耀门墙,抛弃萱花堂上。”

从现今的角度看,抛弃物属无主财产,其上已不存在任何所有或占有权能,即既不属于“公”,也不属于“私”,而是一种无主状态, 民法上对其一般采用先占取得原则。抛弃,在《物权法》上,即抛弃对物的占有权抛弃物属于无主财产一类,是指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当物体或其他存在的权利人表示了抛弃的意思,且不会因抛弃而妨碍他人,因此可以发生抛弃的效力。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有处分的权利,可以实施抛弃行为,自愿放弃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使抛弃物上不存在任何既有权利。对所有人自愿放弃占有、使用,弃置于公共场所或垃圾集散地等处的物品可以被认定为抛弃物。典型的抛弃物为被当作垃圾扔掉的废弃物, 拾荒者可以取得废弃物的所有权。

个体将自己需要的物体或其他原来自己拥有的存在无意间变为自己不再拥有,这一过程就形成了失去,失去不是一种主动行为。“失去”一词最早见于唐·方干《东山瀑布》诗中:“遥夜看来疑月照,平明失去被云迷。” 清·王士稹在《池北偶谈·谈艺五·罗池碑》中也用过:“(罗池碑)乱后失去。”

对个体来说,抛弃是一种痛快,是一种果断,在现今人们经常会发生这种行为,为的是让个体能够处于所在的时空中把持一定数量的物体或存在,而将多余的物体或存在移出自己所在的时空。善于抛弃是现代人十分需要的一种本领,因为个体在所在时空中如果有过多不属于需要的物体或存在拥堵着,个体就不可能在该时空中挥洒自如,碍手碍脚将让作为受到极大的限制。

失去就不同了,一般地说,轮得上是失去的物体或存在,该物体或存在必是个体所需要的或十分需要拥有的。失去还常常会为个体带来运转的困难。人们常常会因为失去一件心爱的物体或存在懊丧万分,心都被割破了。失去的要找回是件十分艰难的事情,多数失去的都不再可能找回,找回的失去,比例很低。

纵观现在的成功人士,他们多为善于抛弃的人,又多为极少失去的人。碍手碍脚的,阻碍前进的,影响挥洒的,都被及时抛弃,而能够帮助自己的,自己一切所需要的,全都能够被自己紧紧拽在手上,掌控有方,挥洒自如,得心应手。

为了让自己能够攀上成功,也练练善于抛弃又很难失去的本领,这一本领还是很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