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白血病女童的父亲不愧为作家,一篇真情流露的文章因为孩子的病情可怜和微信系统的故障导致打赏超出了微信打赏五万元的限制,微信官方公布说事发当时一个小时内类似电商购物的“秒杀”一般,迅速产生了200多万的打赏金额,远远超出了打赏功能设置时所能考虑到的情形。系统Bug其实也不难理解,但随着深圳官方迅速公布医院费用明细和报销详情,这笔由于系统Bug而形成的资金如何处理成了一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检验人性和网络公共秩序管理的问题。现在虽然经过深圳市民政局和两名当事人及腾讯公司协商,已经确定将上述打赏款项按照原路径退还打赏人,此事获得解决,但这背后的电子支付规则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在当前电子商务立法正在进行的当口,值得深入研究讨论。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这笔钱现在是不是账号持有人的?
200多万超额的打赏资金进了作家的微信支付账户,这钱现在是不是他的了?现在当事人同意退还当然是好事,但如果下次遇到类似情况当事人不同意退还怎么办?那就只能按照法律处理,按照法律处理就要把法律关系分析清楚。这里牵涉到一个电子商务法研究中,我本人提出的一个问题,那就是电子支付指令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我本人主张支付机构的电子支付指令是电磁信号的指令而已,而不是资金本身。银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则不完全相同,要区分情况,可以是资金而不仅是电磁信号的支付指令,这是因为纸币是对金银贵金属货币的虚拟,而电子支付指令则是对纸币现金的虚拟,所以,电子支付指令应该是类似于票据与纸币的关系,它是代表资金的符号,但不是资金本身。但一些非银行支付机构却主张支付指令就是资金本身,理由是如果不这样认定,则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丧失信任基础。
目前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建议500多个条文中没有任何一个专家提出的条文建议涉及这个问题,但这个问题其实是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问题。笔者多年来一直在研究但苦于缺少一个时机引起大家的关注与重视。听说央行也在研究相关问题,但对于“货币电子化(指令)”(如银行间结算指令)与真正区别于纸币的数据包形态存在、流通的“电子货币”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问题,不知道现在是否研究清楚了?
在深圳白血病女童微信打赏事件中,如果按照我的学术观点,用户通过微信支付发出的打赏支付指令是指令而不是资金本身,微信收到钱后,与用户之间的结算是指令处理,网络支付机构与银行之间才是资金结算、现金交割,从法律上来说,微信用户收到指令并没有收到现金,需要提现后,转到银行才能提取现金,这其实也是现在的实际运行情况的产品设计思路证实了我的观点,即现在实际运行实务状态支付指令也不是资金,如此,则微信可以根据产品规则对超出规则的资金直接进行处理,而不侵犯账户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
而如果法律界定支付指令就是资金,那么,资金进入作家的账户,就是他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了,因为货币是种类物,微信打赏法律性质属于赠予,一旦转移占有,所有权发生转移了,如果要返还,只能与他协商或者通过诉讼仲裁法律程序了。
当然,这并不是说指令不是现金,支付企业就可以为所欲为,支付指令是即时履行的格式电子商事合同,由于这种行为可能迅速产生后续继发交易或者衍生行为,因此原则上一般不能撤销,除非没有后续交易或者衍生行为。比如,电信诈骗的资金到账后一般会被诈骗分子快速电子转账到多个账户,提现或者购买虚拟物品,在证券交易中,电子交易指令一旦执行,可能导致后续证券行情变化,触发后续买卖行为,因此,在这些场合,都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撤销指令。指令只有在发出后没有成交,或者资金到账后没有被处分,被快速冻结或者根据业务本身规则(比如最近央行规定ATM汇款24小时可以撤回,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如果自己设定类似业务规则也是可以的)等等可能的情况下,经冻结后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撤销。
这并不是说从现行有效法律规则角度而言,这个问题毫无解决的办法。微信文章打赏或者慈善捐款等都是企业产品,这些产品的规则法律性质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是有效的。企业根据规则进行处理,司法应予以尊重。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依照现行法律,这种行为能不能以软件错误为由,请求恢复原状呢?我相信今后一定还会有类似事件,总有一天,我们会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可以的,但需要微信等这样的产品运营商及时完善用户协议和产品规则,约定在发生类似情况时,企业可以冻结相关财产,一旦协商退还不成,则可以通过向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的方式,最终由司法程序确定是否退还,恢复到软件正常状态。
当然,根据央行现行有效的支付业务管理规则,支付发生退款的,需要循原渠道退回。这既具有技术层面的合理性,也是现行的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