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翻盘没有任何可能


    在日前召开的*欣泰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及代表律师就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的议案。这预示着,*欣泰的“反击”正式开始了。

    因为欺诈发行以及重大信息披露遗漏,今年7月7日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按照规定,深交所亦开始启动其退市程序。而自7月12日*欣泰复牌以来,该股已从停牌前的14.55元跌至如今的2.7元左右,个中投资者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而且,因为欺诈发行,兴业证券斥资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但最终投资者的损失无疑还是由*欣泰来承担。

    因为是欺诈发行,如果被强制退市,并且今后没有重新上市的机会,*欣泰将彻底与沪深股市诀别,不仅如此,还需要赔偿投资者的巨额损失,这对于*欣泰而言将是灾难性的,也将导致目前已经举步维艰的*欣泰步入更加困难的境地。从这个意义上讲,*欣泰的“反击”,既是为了“自我救赎”,亦是为了逃避责任。

    其实,*欣泰的“反击”,个中也有市场大环境的因素在内。风神股份即是“榜样”。因2011年、2012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的违规行为,风神股份遭到河南证监局的处罚,上市公司申请证监会行政复议又被驳回,因此风神股份提起行政诉讼,将河南证监局、证监会一同推上被告席。而郑州中院的判决认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因而河南证监局与证监会败诉。风神股份的案例说明,即使是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也并非没有被推翻的可能。而且,在风神股份行政诉讼取得暂时性的胜利之后,此前被证监会处罚的大智慧也欲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相关法院撤销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欣泰欲提出行政复议,甚至在行政复议被证监会驳回后提出行政诉讼都是有可能的。不过,*欣泰如果想借此实现“翻盘”,恐怕没有任何可能。*欣泰违规违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重大信息遗漏,二是欺诈发行。显然,重大信息遗漏并不足以导致其被强制退市,但欺诈发行却是“硬伤”。

    根据2014年10月份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决定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其中就包括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而且,由于欺诈发行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可消除,此类公司今后也不存在重新上市的可能。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欣泰欺诈发行行为已经被坐实,并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方面的情形。因此,其被退市已是板上钉钉,也就意味着,*欣泰欲实现“翻盘”没有任何可能性,而其最终的归宿只有“遁入”老三板市场。

    即使风神股份取得了临时性的胜利,但实际上因为证监会提出上诉,最终结果并未产生。而像大智慧、*欣泰等公司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驳回或败诉的结局已经被注定。因此,*欣泰欲“翻盘”,也只能是想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