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律师的价值与风险


      从另一个视角谈李庄案

现在谈起律师刑事业务我们首先会想到近半年来刑事法学界热切关注的“李庄律师伪证案”,这个案件对我们整个律师行业,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业影响巨大。因为和李庄律师有些渊源,自得知李庄律师被重庆警方拘留后便一直关注该案件,所以想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和 大家一样,除了在网络上获知一些公开的信息外,我也没有获知其他“内幕”信息,作为法律人我无法判定舆论的真实性,无论是正方或者是反方均是如此。李庄案 件二审早已尘埃落定了,作为法律人我会尊重二审的判决,当然是“判决”本身的效力,这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对公民的最基本要求。

因 为对李庄案的细节、证据、真实情况并不客观了解,所以我在此并不想也无权对案情展开讨论,我想要说的是李庄案件不仅仅是带给刑事辩护律师界负面的影响,我 们也看到了它所带来的正面效应:李庄案件至少让两个律师一战成名,他们是律师高子程、陈有西律师;李庄案件的二审还创造了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几个第一次, 第一次有六位证人出庭作证,常做刑事案件的律师都知道,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是非常困难的,一般案件的证人证言仅仅是公所人手中的一张纸,这张纸完全剥夺 了被告人与证人之间,尤其是直接证人之间当面对质的机会,削弱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李庄案件二审案还第一次有侦察人员出庭作证,这也是审判实践的一大进步, 强势的公安侦查员终于在这个案件履行了“公民”作证的义务,这一行为直接推动了立法进程,前几日两高三部下发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中已经初显侦察人员作 证义务的端倪,而在此前我们仅仅从欧美的电影中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况;李庄案件发生后产生如此大的一番浪潮,早在前几年北京共和所张建中律师也因此罪被追究 刑事责任,当时的张建中在律师界的地位并不是现在的李庄可以比及的,但我记得当时仅仅在业界“惊诧”了几日而已,这足以体现出我们律师的声音、法律人的声 音是逐渐强大起来了。

二、           谈刑事律师的价值

不 管怎样,李庄案的发生不得不再次将老生常谈的话题重新摆上日程,这就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与风险。今天午餐的时候,我和武汉分所、昆山分所主任以及其他分 所主任坐在一个桌上,我们谈到了这个话题,大家也都谈了自己的看法,很真切也很犀利。我们常听人说刑事案件律师很难发挥作用,律师在法庭上辩你的,说的条 条有理但法官最后还是按照他自己的意思判。

这里我想给刑事律师申辩几句:刑事业务和民事业务不同,如果按照胜诉与败诉风险的比例来看,一般的民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若从统计学上分析胜败 各有50%的几率。但刑事案件可不是这样的,大家可以试想一下: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每个刑事案件胜诉机率,或一个被告人被宣判无罪的机率能够达到50%的时 候,我国的法治还有什么希望,这时候似乎也不仅仅是法治没有希望了吧?!

所 以,我认为不能拿一个民事诉讼律师的标准去衡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更不能用民事诉讼的律师价值体现去比较刑事律师的价值体现。就拿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来说 吧,有人会说律师会见能起什么作用?不就是去看看人瘦了还是胖了吗?这些理解是错误的,我们都是法律人,在这里对法律所赋予的刑事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及所负 担的义务就不做过多解释了,我们换一个视角想想律师会见的价值,那就是“会见难”,会见为什么难?是因为有人不想让我们会见;而为什么不想让我们会见?是 因为我们的会见会给那些人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并不是对正大光明、依法办事的影响。

可 以试想一下,就会见来说,我们的艰难、执着会见避免了多少刑讯逼供、避免了多少人挨打,单从这一点上,我们对人权的保护就远远胜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护, 因为人的自由、健康、生命是无价的。而这些仅仅是刑事律师价值的冰山一角而已。另外,我们做刑事案件律师,并不是要把杀人犯“捞出来”,也不是把“黑变 白”,我们的价值就是我们自己一直所坚持的:让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让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           谈刑事律师风险

我们再来谈一谈刑事律师的风险,客观的讲我国的现有司法环境的确对刑事律师的限制过多,刑法306条就是一个代表,我们应该共同呼吁废除此条。但废除前我 们仍然要面对这一现实的存在,这才是一个成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律师所应当正确面对的,当然,现阶段刑事律师的尴尬境遇不单单的是因为一个306条的问 题,这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历史与文化甚至宗教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今天的会议我们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所以我不再多说。

我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自己对刑事律师风险的看法:现在绝大部分律师是不怎么做刑事案件的,今天中午我也问过几个同事,有的人每年做1、2个刑事案件,有的 律师干脆不做,不做刑事案件的我们就不说了,他们把主要的精力用在了其他部门法的研究与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刑事律师风险的,那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每年做 1、2个 刑事案件的律师,这样的律师代表着律师界一个非常大的群体,这些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并不在刑事领域,但也会偶尔遇到刑事案件,有的是因为人情所困,有的是 因为觉得律师就应该做一做刑事案件,当然还有其他原因。但大家想过没有,这样做刑事案件是很危险的,长期从事民事业务领域形成了民事诉讼律师固定的思维方 式以及面对当事人的方式,但这些与刑事案件办理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民事案件可以在委托前与当事人研究证据、分析案情,然后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获得委托的机 会,但刑事案件是绝对禁止的,刑事案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前是没有取证、调查权的,更何况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分析证据的作用及效力问题,这是相当的危 险的。去年在北京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一个刚执业1年的女律师,因为帮助伪证罪而被判了2年,被判决的原因是:接手的刑事案件嫌疑人刚过18周岁,而家 属找相关的机关给侦查人员开了一份不满18周岁的证明,侦查人员觉得蹊跷就追问的家属证据来源,当然要上一些手段了,几位家属均说是律师让这么做的,而恰 恰这个证据又是“找人”开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在开庭时不停的哭,辩解说自己这个案子仅仅收了1000元 的律师费,不可能冒这么大风险去帮助嫌疑人做伪证的。我做过民事案件,也知道民事案件律师与当事人沟通时如何分析证据,如何授意当事人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 据的,我一下就明白了,被追诉的律师肯定的把“刑事案件民事化”了。律师被伪证有被别人冤枉的,也有被自己冤枉的,上边这个案子完全是被自己冤枉了,下面 我们再看看李庄案:李庄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律师被龚刚模立功了,而后者保住了脑袋前者却身陷囹圄,网上有人说这是对律师辩护制度的极大破坏,是法治和道德 的共同倒退,其实不然,最近我查阅了西方一些国家的刑事律师历史资料,嫌疑人、被告人拿律师换脑袋、拿律师换自由并非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特色,英美律师制 度的几百年已经有许多同行们前仆后继了,美国大律师德肖维茨曾写过一篇文章《当事人不是你的朋友》就已经深刻的揭示了律师与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家属的关 系,并警示年轻律师正确的处理这种关系,大家有时间的话不妨找来看看。

另外更重要的一点是,一个一年仅仅办1、2件刑事案件的律师,借助自己一知半解的刑事法律水平一脚踩进了拥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办案经验的公安、检察人员 办理的刑事案件当中,和这些每天睡觉说梦话都是刑事案件的专家门打擂台,无异于虎口夺食,这些才是刑事案件真正的风险之所在。

四、           谈谈如何办理刑事案件

风 险归风险,事业归事业,我们既然从事业这样一项有争议又极具挑战的事业,我们就应当把它做好。最近参加京城刑事律师的活动,有人提出了一个办理刑事业务的 新思路,“刑事业务非诉化”,这思路非常适合我们所,我们律师事务所有专业的证券部、知识产权部、法律顾问部,他们都是专门从事非诉领域业务的,长期以来 积淀了非常成熟、细致的工作模式,这些先进的经验是我们这些“大张大合”刑事辩护律师不具备的,“刑事业务非诉化”这个提法非常好,我已经开始研究,也取 得了一些成果,比如我们在制定一套《刑事案件办案指引》,这个指引与全国律协的指引是有区别的,我们更实务化;我们还在制定一套办理刑事案件的文书范本, 力求把经验积淀的东西都体现进去,还拿律师会见举例,以前会见我们完全凭经验与嫌疑人、被告人交流,但遇到突发情况时就会遗漏一些事情,甚至是重要的事 情,现在我们把通用性的东西都书面话、规范化了,至少保证我们律师的一些基本性工作不会出现任何差错,再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适当做增减和调整就能最大化的 实现律师价值了。这些成果我们是要拿出来和大家分享的,各分所刑事业务负责人或者是主要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会后可以来找我,有些已经形成的成果我可以先给 大家,未完成的我们可以充分的交流,很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并和大家一起分享。

五、           谈谈惠诚的刑事业务

我们惠诚自1998年成立以来,一直将刑事业务作为律师核心业务之一进行发展,我们在12年的摸爬滚打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我会前大致统计了一下,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有400多 件,其中有一大部分是各地的重大疑难案件,这是我们惠诚的律师用了无数个彻夜未眠熬出来的,经历了无数次的风雨打出来的,这是我们的前辈留给我们的巨大财 富,可以说新一代的惠诚刑辩人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的,但是这也是我们的压力,看着那无数的成功案例,我们更有压力,因为我们要做的更好,成功率要更高才不 愧是惠诚的刑辩人,为了这个目标我们要一起的努力。

今天我们带来了一些新的想法和各分所进行交流,我们制作了PPT文件,大家可以一边看,一边听我介绍~~~~~~。贵阳律师www.tjm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