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当劳动力不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时,其自身不能创造一分钱的价值,就此而言,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要实现自身的价值,需要以下几方面的前提条件:
1.宏观经济条件。从宏观经济角度分析,当社会总供给与总需要相对平衡时,由于劳动力参与生产的社会商品可以顺利地实现由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向价值形态的转换,从而使劳动力的价值得以顺利实现。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价值不是单纯地以信用货币形式体现出来,其还必需通过由信用货币为表现的价值形式向以投资品和消费品为表现的使用价值形态的转换,以此补偿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消耗,并且为扩大劳动力和其它生产要素的再生产,提供必要的使用价值形态支撑。而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为劳动力价值由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价值形态向以消费品和投资品作为表现形式的使用价值形态的转变,提供了必要的外部条件。从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来看,当一国经济发展规模相对较高、宏观经济处于景气周期时[1],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组合的数量相对较大,由此决定了较多数量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可以创造更多的增量价值。当然,由于不同经济发展方式下劳动所创造的增量价值各不相同,因此,在宏观经济总量规模较大的背景下,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组合的增长,既主要表现在劳动供给绝对数量上的增长,也表现在劳动供给的相对质量提高上。在经济实践中,其一般通过就业率的高低来衡量劳动参与社会生产的程度,而就业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与宏观经济总量和景气度密切相关。就此而言,宏观经济总量以及宏观经济景气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劳动增量价值的实现规模。
2.微观经济条件。从微观经济条件来看,如前所述,劳动对于价值的创造更多地表现为劳动与其它初级或次级形态生产要素相结合的过程(以下统称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组合),这种结合更多地通过微观企业生产的商品来实现,为了使劳动在与其他生产要素组合中创造真正意义上的增量价值,就要求劳动与其他生产要素组合生产的商品是适应市场需求的商品,通过商品的销售,实现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增量价值。当然,由于商品销售价值既包含劳动在生产中创造的增量价值,也包含其它生产要素消耗价值的再补偿部分,因此,通过合理的商品定价,确保其它生产要素消耗的价值得到正常补偿,是保证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增量价值以及顺利实现劳动增量价值创造的前提条件。具体言之,当商品定价较低、其它生产要素价格不能得到有效补偿时,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增量价值用于补偿其他生产要素没有得到有效补偿的部分[2],从而减少了可供分配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增量价值。而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劳动创造的增量价值不能对其他生产要素没有实现补偿的价值进行有效补偿时,或者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增量价值在补偿其他生产要素没有实现补偿的价值之后,不能对劳动的消耗进行有效补偿时,企业就不能进行正常的商品生产,从而使劳动不能通过与其他生产要素组合的方式,来创造真正意义上的增量价值。从不同行业发展情况来看,由于劳动与其它生产要素组合所处的行业不同,由此也会导致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增量价值各不相同。具体言之,当劳动分布于产品供不应求的朝阳行业时,其与其它生产要素组合所创造的增量价值就相对较多;反之,其与其它生产要素组合所创造的增量价值就相对较少。
3.劳动力的自身条件。由于个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因此,不同体力、技术和管理水平条件下的劳动力,其在生产中创造的增量价值也各不相同。理论上而言,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论述,以技术和管理为表现形式的复杂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增量价值要大于以体力劳动作为表现形式的简单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就体力劳动而言,由于不同个体劳动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体力差距,导致个人之间在生产过程创造的增量价值也各不相同;由于不同个体劳动力在技术和管理等复杂劳动上存在的较大差距,由此导致个人之间在生产过程创造的增量价值也各不相同。此外,由于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差异,在劳动能力相等的条件下,一些主观能动性较弱的个人在生产中创造的增量价值相对较少,而一些主观动能性较强、劳动积极性较高的个人,在生产中创造的增量价值则相对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