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介机构采取“连坐制”很有必要


    在上周五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通报了对欣泰电气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监管部门初步认定,欣泰电气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存在欺诈发行行为,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

    一旦欣泰电气及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则表明其欺诈发行上市被坐实。那么,欣泰电气将成为近年来继绿大地、万福生科等之后又一家通过财务造假“成功”跻身于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而且,根据新闻发言人邓舸的通报,欣泰电气也将成为沪深两市首家因欺诈发行而被退市的上市公司。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其扫地出门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如此,对于个中没有履行勤勉尽责职责的中介机构,同样应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事实上,在上市公司未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前,监管部门就已经剑指相关中介机构了。像欣泰电气的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法律服务机构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等,监管部门均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此外,据媒体报道,5月13日,欣泰电气IPO资产评估机构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也出现在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名单上。至此,参与欣泰电气IPO的四大中介机构均遭到立案调查。

    在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案例中,券商等保荐机构被立案调查早已见怪不怪,审计机构被立案调查亦时有所闻,但像法律服务机构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也被立案调查的,则是较为罕见了。因此,此次四大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并且一个都没有少,足以说明“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监管思路正在逐步深化。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因为被立案调查,监管部门将暂不受理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也将暂不受理兴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这也意味着,兴业证券共参与的20个保荐项目将受到影响(其中还包括一家已过会企业)。此外,兴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参与的项目同样会受到影响。

    毫无疑问,保荐机构被立案调查,此种“连坐制”的处罚不仅会波及到兴业证券的投行业务收入,也对相关企业或上市公司的项目造成重大影响,其背后的“杀伤力”显然是非常巨大的。这实际上也是在警示某些上市公司或欲IPO的企业,如果选择独立财务顾问或保荐机构不慎,将可能“被连坐”,进而影响到项目的进展。

    但目前的“连坐制”仅仅局限于券商等保荐机构,而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关于“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的解答,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即使被立案调查的,也不会影响证监会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笔者以为这有失偏颇。

    同样是保荐机构,同样未勤勉尽责,如果只有保荐机构受到“连坐制”的处罚,不仅不公平,也不利于对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而且,在此背景下,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失去的只是一棵“树”,仍然拥有整个“森林”。如果对所有中介机构都实行“连坐制”,在提供服务时,不勤勉尽责,中介机构砸的将是自己的饭碗,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 若此,一方面将促进审计等中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也将在市场上形成巨大的威慑力,其产生的连锁效应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