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仇?没带身份证被警察打断7根肋骨


 世仇?没带身份证被警察打断7根肋骨

就在深圳警察因在大街上随意查验两女孩身份证,并引发“女子受辱视频”事件舆情仍未平息之际,同处广东的东莞市此前发生的因查验身份证而引发的警察暴力执法事件又被曝光,只是东莞的这名男子远无深圳那两名女子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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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6日,凤凰网一篇题为《广东一男子未带身份证被民警打断7根肋骨》的新闻报道,因为有急事回家取东西,东莞男子李刚直接从制服人员执法现场穿过,却被执法人员拦下索要身份证检查,“没带在身上,在家,要不你和我回去取”,听到李刚这样说,执法人员便开始殴打,“紧接着又有几个穿着警察制服的男子过来摁倒在地下打,用塑胶袋将其双手反绑”,之后拖上车带回了派出所。到派出所之后,”又对我连说带打。事发后第二天,李刚到医院检查出被打断了7根肋骨。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坚持不懈地抨击社会丑恶,是个得罪人的差事,容易引起少数朋友甚至管理部门的误会。几天前写完《痛斥恶警是对好警察的褒奖——也说“洗地”》后,本想暂停一段时间抨击涉警丑闻,以避免生活中的警界朋友产生误解,即使在昨天看过该新闻后,也未曾想写一篇长博文来抨击,仅在微博中以“#转新闻#”的形式发了一条微博,且未加任何评论。可因为该事件中涉事警察的暴戾程度远超乎人们的想象,且事后警方态度令人不敢恭维,导致微信朋友热议,有朋友给我留言,希望我能就该话题写一篇博文,对涉事警察进行痛斥。

仔细一想,如果全社会都纵容警察暴力执法,一些品行差的警察就会有恃无恐,暴力执法就会被“发扬光大”,那么谁就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暴力执法的受害者,包括警察家人,甚至去自己管辖区域之外地区旅游甚至公干的警察。而如果社会一致谴责施暴者,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在让好警察一身轻松,陡增荣誉感的同时,也会让其他品行差的警察感到压力,手中权力就不敢再任性,久而久之就会变成好警察,形成良性循环,我们的安全感就会随之得到提高,社会也就更加和谐。再说,近期《人民日报:某些公职人员面对批评拼命“洗地”》、《新华社:有些警察自媒体“帮亲不帮理”》两篇懂舆情、接地气的文章,也让很多警察理解了笔者“痛斥恶警是对好警察的褒奖”这个简单道理,相信“抨击‘害群之马’是对这个行业最真心的呵护”,相信我这是真心义务地帮助他们清除那颗“老鼠屎”,让他们能吃上香喷喷的“一锅粥”。

应该说,深圳警方在处理“女子受辱视频”中的表现起码让局外人能够接受,受辱女子也已接受道歉。而东莞警方至今仍没有正确态度,令人遗憾。

或许因为这两起违规查验身份证并带来严重后果的事件,引发强烈舆情,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期就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但各方解读的侧重点却有所不同,带来的结果也必然是“失之千里”。比如《公安部回应查验居民身份证问题民警必须出示证件》就强调警察首先得规范执法,这对体现“程序正义”意义重大;而《公安部:配合警察查验身份证是公民义务》就重点强调公民义务,已诱发少数警察公开称“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意思是警察违规执法你也得乖乖的顺从,明显有悖于“程序正义”;而《公安部:民警查验身份证不是找谁的碴不规范可举报》则似乎处于以上两种观点之间,可如何举报,举报后如何补偿受害者、处理当事警察并未细说,因此意义不大。

就“东莞男子没带身份证被警察打断7根肋骨”而言,涉事警察显然没有按照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所称“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首先要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执法,这对于讲究程序正义的现代社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执法者来承担。

一些网友留言:此李刚非彼李刚。该案让一般正常人无法理解的是,李刚不就是从执法现场穿过吗?那也是因为警方外围警戒存“漏洞”,让他尽快离开就是了,又何必呵斥?李刚就住在这个小区里,在场人都可以证明,警方查他身份证有什么必要?因警方粗暴执法导致双方言语冲突,警方凭啥就对其大打出手?现场殴打,用胶带反绑双手还不算,又将其带入派出所的小屋子,李刚称“没想到他们这次直接把我烤起来了,把我摁在地上踢我,踩我的背”。医院检查结果为:左侧第3—7根肋骨、右侧第4、5根肋骨骨折。

就为这么点破事,就把一个壮汉打成这样,或许影响他今后一辈子,如果不是此前已有仇隙,甚至有世仇,是“不共戴天”之仇,一般人都是难以下此狠手的,正常人更是无法想象。俗话说,人心都是肉长的。这些警察缘何这么心狠,心狠到毫无人性的地步?如此暴戾的背后,应该与平时缺乏人性教育和平等教育,更缺乏接受“为人民服务”教育,导致他们过于冷血,过分迷信暴力有关。此外,一些警方习惯于“护犊子”,也是纵容他们作恶的重要原因。

该事件发生次日,在得知其7根肋骨被打断的情况下,警方仍回应“李刚涉嫌阻碍执行公务”,意思似乎是放回李刚是宽大处理,是法外施恩,警方施暴似乎属正常执法。但警方忘记了一点,那就是现场不但有那么多人,还有监控录像,且有法律放在那,处于自媒体时代的你,想“一手遮天”肯定是不行了。而依笔者对刑法的浅显理解,这些施暴警察或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正常的处理程序,当地检察机关理应介入,而不是由这些施暴警察所在的公安分局来处理。如此不合规,不合法的做法,必然带来新的或许更为猛烈的舆情,这个分局未必就真能顶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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