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诉讼案件


 (一)梦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胜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
 
  笔者对各地判决先例调研发现,2015年以前的最高院公报案例,对于胜诉退费问题:
 
  1、实体处理上,主要通过笼统确定各方当事人对于诉讼费的负担比例的方式处理,甚至部分地方法院直接确定诉讼费由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
 
  2、流程处理上,各地法院普遍未执行最高院的规定,而是要求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一并申请执行以维护其权益。加之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当事人多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无奈。
 
  (二)梦想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重申了法院的胜诉退费职责,部分地方法院在胜诉当事人退费态度上悄然转变。
 
  2015年起,甘肃省的法院已开始在判决中明确由法院直接退还胜诉当事人预缴的诉讼费(相关案例: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星墩信用社诉深圳光创奇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兰州市城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拱星墩信用社诉深圳市东富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甘肃西北圣达商贸城有限公司与甘肃广义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金戈铁马之——胜诉退费实战
 
  有法律条文的支撑,有司法案例开道,笔者信心满满地踏上漫漫退费之路。然并O,个中辛酸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一)小试牛刀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某市某区法院立案庭一位中年女法官接待了笔者及委托人。在了解来意后,女法官以法院有内部规定、内部规定不能对外、诉讼费须申请执行、当事人和律师不要在法院班门弄斧等理由拒绝我们后,飘然离场。胶着一个小时,笔者心中已是千万头草泥马奔驰而过,好一片繁荣的大草原。
 
  随后换班男法官坦言,诉讼费在交付法院时已提取一定比例上交省高院,若直接向胜诉人退费,则已经上交省高院的款项无法退回,同时若败诉方拒不向法院交纳,将直接造成退费法院的损失;诉讼费关乎法官们的切身利益,不能开此退费先例……
笔者无奈之下只好一再强调新法已经实施,法院应当践行;若法院不退费,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经过反复争取,男法官最终同意请示领导,并为我们办理了退费手续!当然,在立案庭开票后,还经历了承办法官签字、分管院长签字、财务室领退费单、到银行填单转账等一系列程序。
 
  (二)势如破竹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了之前的成功经验,笔者信心大涨,随即与某市中院的案件承办法官联系退费。该名法官态度良好,但表示无此先例,需待分管院长出差回来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同时一再建议申请执行。此后的多次通话均无明确答复。
 
  考虑到执行难的客观现实以及某基层法院已退费的先例,笔者一再坚持生效司法解释理应在法院得到落实;且本案系某区法院退费案件的二审程序,一审法院依法退费而二审法院不退,笔者很难向委托人做出合理解释;同时,委托人系大型央企,不能退费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委托人坚决不能接受的。
 
  历时大半个月的反复沟通后,笔者终于得到了肯定答复并将费用退至指定账户。
 
  (三)下回分解之某区人民法院
 
  笔者有了成功的先例,这次退费,不啰嗦、不纠结,直接与承办法官、书记员、财务人员、庭长展开了多轮艰苦交锋。
 
  承办法官先表示无先例要求申请执行,在笔者坚持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后,又称自己已调离业务庭,具体事务可请书记员请示庭长。书记员则称该案书记员已离职,她刚接手该案不清楚情况,要求我们直接去财务室办理退费;在笔者反馈财务室需书记员出具相关退费手续方能办理的答复后,书记员又称无操作流程;笔者多次要求其向庭长汇报后得到答复庭长不同意退费,并称可在每周三的院长接待日与院长当面沟通。笔者在周三赶到某区法院,未能见到庭长更未见到院长,后虽电话联系上庭长但仍再次被拒绝。
 
  对于某区法院不能顺利退费的情况和理由,笔者表示不能理解:每一部新法的出台必然面临操作流程的真空,法院在新法实施后应当及时研究出业务流程,而不是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以无先例为由百般搪塞!笔者反复据理力争,最终庭长表示会请示分管院长过会讨论后第二周给出答复。截至本文成稿之日,笔者再未能与庭长联系上。当然,退费之路不会就此终结!
 
  (四)未完待续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区人民法院 
 
  某省高院和某区法院的承办法官除表示未办过此类业务外,均要求提交申请,待领导研究决定。某市中院的承办法官仍表示应申请执行,如执行不了可再向法院申请退费。
 
  笔者大呼不合理——如果申请执行后再向法院主张退费,可能被法院以同意败诉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为由拒绝办理退费。但法官的说法也提醒了笔者,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那么对付法院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交书面申请,有必要就特快专递。相信接到申请后,经办人不会再以违反法律规定的事由轻易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了。
 
  三、知己知彼之退费难成因剖析
 
  1、利益攸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胜诉一方放弃向法院办理退费的,法院可以不予退费。而依照嘉陵区法院法官的说法,诉讼费关乎受案法院和该院法官们的利益。从受案法院的主观而言,当然不希望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退费。
 
  2、制度缺失。四川省内的法院普遍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胜诉退费制度,经办人在收到当事人退费申请后,不清楚如何办理。从这个角度也说明各地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并未引起重视,或者说模糊适用了。
 
  3、积重难返。众所周知,承办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每年手里的案件堆积如山,而退费程序必然需要承办法官向相关领导汇报签字,并转其他对接部门,多数法官既不愿意增加自身的工作量,也习惯了推脱拖延的办事方式。
 
  4、轻言放弃。笔者的切身经历告诉诸君,只要坚持争取,退费主张一定能够得到实现。法院称无先例,可能更多的是律师未曾尝试,或在与法院交涉无果后即轻易放弃的结果。
 
  四、神兵利器之胜诉退费操作指引
 
  结合已办理胜诉退费法院的要求,笔者总结了办理胜诉退费操作经验,方便年轻律师快速办理退费:
 
  1、流程指引。首先准备好生效判决书原件、生效证明原件、预缴诉讼费收据原件、退费申请、当事人收款账户信息、经办人委托书或介绍信,然后将准备好的资料递交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在得到批准后即可到法院财务室办理具体划款手续。
 
  2、注意事项。如被告知无先例,可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为由,要求上报分管领导研究讨论,开启先例。因流程中需占用承办法官时间找领导签字,故经办人有情绪是难免的,作为律师心态要平和,并及时跟进工作进展。
 
  简而言之,就是“备齐资料、坚持立场,强化沟通、心态平和”,记住重要的事情讲三遍哦。
 
  五、得失成败之经验小结
 
  相较于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退费虽然事小,但既然有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无论出于规避执业风险、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还是促进法律落实的角度,律师的坚持都是必要的。作为年轻律师,如果在每一件事上都缺少那么一点点坚持,客户损失看似不大,但律师的执业生涯总有那么一些小瑕疵、小缺憾,而委托人的利益也不能全面实现。实践证明,律师的坚持终将得到法院经办人的理解,赢得委托人的信任。
 
  以上种种,与和我一样的年轻律师们共勉。愿我们都能在这条路走得更远、更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三条: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www.gaopan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