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律师说银行卡盗刷案


 近年来,盗刷银行卡(以下统称“伪卡交易”)的犯罪案件及涉案金额逐年攀升,该类犯罪对持卡人及发卡行均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在该类案件中,如何能更好地保障受害人即持卡人和发卡行的合法权益,以及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关键。
 
  一、伪卡交易案件的责任分配
 
  伪卡交易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消费合同关系、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持卡人债权的法律关系及侵犯发卡行财产权的法律关系。
 
  那么,在该类案件中,哪些主体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首先,《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故维护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是银行的法定义务。同时,基于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在持卡人无法行使债权时,发卡行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对伪卡交易造成持卡人的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责任。
 
  其次,银行系发卡行,对于伪卡的识别等技术安全应当负责。因为,银行拥有资金和技术优势,有能力识别伪卡,且银行对银行卡的编码规则有独享权,故银行应当对盗刷银行卡的犯罪行为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再次,刑事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侵犯了发卡行和持卡人的权益,故在刑事案件侦破后,刑事被告人应赔偿发卡行、持卡人的损失。
最后,对发卡行而言,若特约商户有过错,发卡行基于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发卡行赔偿持卡人的损失后,可以向违约方追偿。同时,基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发卡行赔偿持卡人损失后,也可以向刑事被告人追偿。
 
  二、伪卡交易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伪卡交易案件的法律适用、责任分配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尽相同,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实践中,对于该类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的案例,法院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然而,选择法律规则的结果却大相径庭。部分法院依据《规定》的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驳回持卡人的民事诉讼或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另一些法院则依据《规定》的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造成上述“同案不同判”的根本分歧是同一行为引起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就伪卡交易的案件而言,笔者认为:该类案件的民事纠纷是持卡人诉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账户内的资金损失及利息的民事责任。虽与银行卡犯罪行为有牵连,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行为分别是基于储蓄合同、消费合同与刑事犯罪等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民事纠纷与盗刷银行卡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审理。
 
  三、伪卡交易案件中,受害人如何保障权益
 
  在发生伪卡交易案件后,受害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持卡人而言,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持卡人可以追究发卡行的违约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请求发卡行赔偿损失。
 
  其次,持卡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刑事被告人赔偿损失。但笔者认为,该类犯罪大多具有跨地区性、团伙作案的特点,侦破难度较大,且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追责程序耗时过长,若通过刑事案件的侦破追究刑事被告人的责任,来挽回持卡人的损失,不利于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发卡行而言,因其具有较强的资金、技术及实际索赔能力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故发卡行在自己向持卡人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违约的特约商户赔偿损失;发卡行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刑事被告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在发生伪卡交易案件后,对发卡行而言,其可以向违约的特约商户及刑事被告人追偿。对持卡人而言,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发卡行,要求发卡行赔偿损失是较为方便、快捷且有效的权利保障方式。只有厘清责任分配关系、刑事与民事的关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www.gaopanlawy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