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天价摆渡费”合情合理合法
一网民近日发帖称,其在温州龙湾国际机场遭遇“天价”收费:乘坐经济舱的他下飞机时坐了下贵宾车,大约300米的路程被收费398元。机场回应称,贵宾车进出港的摆渡服务不按距离长短计费,且已事先告知,并非欺诈。(5月11日《京华时报》)
这几天,有关“天价摆渡费”成了仅次于人大硕士雷洋“嫖娼”抑或“打飞机”身亡的热门话题。雷洋去机场接机途中还不忘嫖娼,笔者总感觉不是太符合逻辑,希望看到更多权威的信息披露,以澄清社会对北京警方的质疑。
笔者在近一年时间里虽然陆续撰文痛斥过青岛“天价虾”、“天价蟹”业主,痛批过哈尔滨、广西“天价鱼”业主,将“三亚宰客门”及导游强行购物等事件归结于“消费外流”的罪魁祸首,但对发生于温州机场的“天价摆渡费”事件却是保持沉默。有网友给我留言,希望听到我的看法,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天价摆渡费”合情合理合法。
笔者将此前多种“天价”现象与“天价摆渡费”比较一下,就非常轻松地分析它们之间明显的不同之处:
青岛“天价虾”事件严格意义上说属于“抢劫”行为。因为餐馆里的蒜蓉大虾以盘论价是约定俗成,而且活虾的价格也与“38元一只”相差甚远,此类事先未特别声明,故意留着事后讹顾客的做法,实际上是明目张胆的抢劫行为,只可惜当地警方严重不作为,甚至存在与不法经营者勾结的嫌疑,才酿成公共事件。
青岛“天价蟹”事件则属于“半抢劫”行为。因为顾客看中某只帝王蟹后,店家称重之前直接把螃蟹腿都拔掉,称完后你就必须买,无论是多少钱,这就严重地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随后的选择权。
桂林“天价鱼”与青岛“天价蟹”的做法如出一辙,店主应该都是得到过三亚排档经营者的真传。笔者在《三亚排档宰客,十年未变?》一文中,曾介绍2012年在三亚的亲身经历,与以上两事件受害者描述的几乎一模一样:“结果我们还没说要,也不知道价格时,店员就把鱼捞了出来,摔死了。”
哈尔滨“天价鱼”使用的则是“欺诈抢劫”模式。欺诈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重量上弄虚作假;二是以“野生鱼”欺骗消费者;三是服务生代签。而“抢劫”则表现在消费者已经发现遭到欺诈,店主却仍理直气壮地强索钱财,警方明知这种“天价”不合规,属于价格欺诈,却以调解为名“逼”消费者就范,在屈辱中乖乖掏钱“买单”。再说白点,就是有官方背景的敲诈。
而温州机场“天价摆渡费”却不具备以上各“天价事件”的任何特征,笔者甚至认为其合情合理合法。
合情。因为头等舱的票价远高于经济舱,乘坐头等舱的旅客理所当然应享受更好的服务,包括候机时在贵宾室落座,检票及上飞机优先,下飞机乘坐更为舒适的贵宾车。如果乘坐经济舱的乘客都往贵宾车上挤,对于那些花更多钱购买头等舱的乘客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机场设置“天价过渡费”的用意应该有两点,一是限制经济舱乘客挤占头等舱乘客享用的贵宾车;二是让头等舱乘客感受物有所值。
合理。“贵宾车服务针对头等舱乘客是免费的。当时那位陈姓的头等舱旅客说要让经济舱的同事也一起坐贵宾车,我们就事先告知了收费标准,头等舱旅客没有异议,并非强买强卖。”这位负责人表示。你非要说300米收费398元系“天价”不公道,那么3.98元就公道了?如果是3.98元,又怎么阻止经济舱乘客挤过来?又如何体现头等舱乘客花钱买来的“尊贵”?因此,设置较高的价格标准,以限制经济舱乘客乘坐贵宾车是合理的。
合法。因为机场贵宾车摆渡费并非公共服务一类,并非政府定价,也非政府指导价所列范围,这种高端服务既有免费乘坐也有选择自愿消费两种,因此属于市场定价范围。既然机场方面已经告知了对方,无疑是明码标价了,而且也开具了正规发票,乘客当初既然是愿打愿挨,事后再“吐槽”就丝毫没有道理了。
现在看来,这名在网上“吐槽”的乘客可谓鸡飞蛋打甚至给自身仕途带来方面影响了。一方面,那398元摆渡费肯定是要不回来了,机场方面理直气壮的回应,也得到多数网友的赞同,峰回路转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当初愿意花费398元,目的是为了替领导提行李,如今网上发帖似有后悔之意,这位领导得知后估计会心有不爽;如果该领导是党政事业单位或国企官员,且还未达到“部级”,那么乘坐头等舱就属于违规行为,该事件被曝光后或影响领导的仕途,那问题可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