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名字了,劳动合同要跟着变更吗?


随着公司定位的发展,有些公司会选择变更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变更是涉及许多手续的变更。公司更换了新名称,那么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要重新更换?如何做才能规避风险?商法通小编给大家整理出来供你们参考,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法律纠纷,商法通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你进一步的解答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此规定,贵公司无需更换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日后以新公司名义参保,劳动合同仍为旧公司名义,那么不排除在办理社保手续时被当地社保部门卡住;建议了解一下地方社保部门的具体做法,如确实存在的现象,那就尽快更换或变更劳动合同。

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存续,即,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这是指实体上不会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营业地等毕竟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这些元素发生变化,在形式上,还是应该就劳动合同这些条款进行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就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客观事实的变化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一些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也对此做出明确要求,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要说明的是,“应当”在法律条文中一般有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从管理的角度看,当单位名称变化时,还是应当对合同中的主体名称进行变更。但是同时如要变更其他内容,在协商的过程中员工不同意的,用人单位需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详细记录合同变更的过程及留存员工拒绝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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