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e案七:应让“全民义务植树”退出舞台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决定3月12日为全国植树节。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些旨在以法律规定宣传保护树木,并动员群众参加以植树造林为活动内容的规定实施30多年来,对于增强全民绿化意识,促进绿化水平的提高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经济已深入人心,尤其是34年后的政策环境已发生巨大变化,计划经济环境下确定的该《办法》已经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具体表现在:
一是忽略了植树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改革开放前,彩旗飘飘、男女老少齐上阵的景象每年都能见到,但结果却是年年种树不见树,成片栽种后成活率低,补栽更为困难,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而活率低的症结,就在于非专业人员不讲科学植树。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人们对植树造林的要求以及林业功能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植树造林必须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是忽略了植树是一个需要周密规划的工作。农民在承包的山地或房前屋后种树,不需要政府通过制度来规范,但城市种什么树、怎么种,不是普通市民个人说了算的事,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民义务植树”口号下,见缝插针地植树显然没有可能。
三是公职人员参与植树得不偿失。每年都能在电视上看到官员参加义务植树的镜头,可大家注意到他们使用的崭新铁锹甚至统一的雨靴,就可以轻松窥见其每年一次的植树成本绝对不菲。如果是占用为人民服务的时间,那社会成本就更高了。
四是绿化费征收管理相当混乱。《办法》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一些地区就将这种处罚以条例的形式弄成征收绿化费,但各地征收标准、征收部门甚至所用票据却又五花八门,有的绿化费甚至成为部门的“小金库”和地方政府的“钱袋子”。
此外,这个处罚规定与“义务”二字相当矛盾。因为所谓的“义务”,应该是出于道义上的自觉、自愿,那么政府对不自觉、自愿参与义务植树者实施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显然是强制了。
五是指标设置过高,导致绝大多数人违反规定的尴尬局面。该《办法》要求适龄人员“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可实际上九成以上的城市适龄人口都无法做到。毫无疑问,该《办法》已成一纸空文,早已失去存在的价值,继续保留无疑将不断损害政府的权威性。
上世纪80年代初提出全面义务植树,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财政匮乏不得已而为之。可时过境迁,目前政府财力已完全有能力通过推行招标工程造林,或者大量组建造林专业队伍进行施工,没有必要延续效果极差的“人海战术”造林。而推行专业化造林后,植树造林还能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对拉动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笔者因此呼吁,应尽快废除《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让“全民义务植树”尽快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