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


     1.等价形式的特点  
    “等价形式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具体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即抽象人类劳动的表现形式;等价形式第三个特点,就是私人劳动成为它的对立面的形式,成为直接社会形式的劳动。”[1]
马克思这一观点提示我们,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主体——企业在组织生产时,只有生产市场适销对路的产品,其创造的价值才能实现。根据马克思这一理论观点,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要求市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生产,以便顺利地实现其创造的价值;另一方面在监管层面又要加强对商品质量的严格监管,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实现其没有使用价值做支撑的价值,进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消费者的利益。
     2.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对立
“更仔细地考察一个商品A同商品B的价值关系中所包含的商品A的价值表现,就会知道,在这一关系中,商品A的自然形式只是充当使用价值的形态,而商品B的自然形式只是充当价值形式或价值形态。这样,潜藏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就通过外部对立,即通过两个商品的关系表现出来了,在这个关系中,价值要被表现的商品只是直接当作使用价值,而另一个表现价值的商品只是直接当作交换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简单的价值形式,就是该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2]
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相对立的理论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提示我们,市场主体组织生产的社会目的与其自身利益是一致的,一方面市场主体为社会生产商品;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只有为社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才能实现其价值。在实践中,这一观点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塑造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微观市场主体,使微观市场主体具备利益约束和激励机制,为此,就需要对垄断性行业进行市场化为改革,以创新的思维模式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改革,而不是照抄照搬国外私人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二是在监管层面,要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保证市场主体交易信息的公正、公平、公开,防止市场主体通过非法手段向社会提供没有使用价值或者具有负面使用价值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严格的市场监管必不可少
1.商品的使用价值
“商品占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对他来说,他的商品直接有的只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是交换手段,所以,他愿意让渡他的商品来换取那些使用价值为他所需求的商品。一切商品对它们的占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占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可见,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另一方面,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3]
根据马克思这一论述,商品的有用性即商品具有使用价值,是商品生产者实现其价值的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是因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生产者实现价值的前提条件,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必须按照市场需求生产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交换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商品生产者通过交换实现价值还不是终极目的,他还必须通过再次交换的方式,将价值转换为适合自身使用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理论上而言,当整个社会都按照这一生产规则来组织生产时,基本上可以达到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总量之间的均衡。当然,考虑商品使用价值持有者与商品价值持有者在交换时间与地点上出现的差异,商品使用价值总量与价值总量的平衡,最终需要通过时间与地点的移动才能实现。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扣留使用价值或价值,商品交换就不能得到完全实现,社会生产就会受到影响而不能顺利进行。具体言之,当使用价值生产者不销售其商品时,由于其没有得到价值,因此,其它商品使用价值也无法实现,由此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浪费。当商品生产者在出售使用价值之后,不再购买商品或者购买部分商品,则必然有一部分商品价值不能得到完全实现,由此也会导致社会生产的浪费。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一方面要为社会生产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另一方面商品顺利出售变成价值之后,要及时地将价值变成可以供其使用的商品。只有商品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实现“使用价值——价值——不同的使用价值”循环往复的周转,社会再生产才能顺利进行。因此,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借鉴马克思关于商品生产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论述,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第一,马克思关于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价值载体的论述,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是有用的,这就要求企业按照社会需求组织生产,生产的产品能够满足别的市场主体生产和生活需求,企业不能通过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甚至是有害物品的方式,骗取交换价值。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有严格的自律约束;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严格的执法机制,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只有全部市场主体都向市场提供具有使用价值做载体的商品,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在公共工程投资领域,具有自买自卖的特征,其一方面要求政府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政府进行公共工程投资要尽量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等无效劳动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投资估算时,要正确地核算投资项目价值,防止虚增价值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第三、根据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实现的论述,当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不同的使用价值”循环往复的周转,就必须建立一个体现一切商品生产者生产与消费关系的市场体系,通过市场体系的培育,为商品生产者的生产和消费提供及时、公开、透明的信息,使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能能够适应社会需求,生产者售出商品之后,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其所需要的从事再生产和消费的商品。换而言之,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商品的供求关系
“在商品的供求关系上再现了下列关系:第一,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商品和货币的关系,买和卖者的关系;第二、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4]
马克思关于商品供求两种关系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提示我们,商品生产者只有生产消费者所需要的适销对路的产品,才能将使用价值顺利地转化为价值,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切行为导向就是不断地满足消费需求,其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实际上是一致的。
  3.商品使用价值向价值的转换
“作为两极对立的两个人即商品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的相互关系,卖和买是同一个行为。但作为同一个人的活动,卖和买是两极对立的两个行为。因此,卖和买的同一性包含着这样的意思:如果商品被投入流通的炼金炉,没有炼出货币,没有被商品占有者卖掉,也就是没有被货币占有者买去,商品就会变成无用的东西。”[5]
马克思关于商品流通中商品使用价值向价值转换重要性的论述,在一定程度上提示我们,商品生产者只有生产社会上适销对路的产品,才能实现其商品价值。因此,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商品生产者只能通过不断地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生产商品,才能实现商品的价值,从而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当然,这种需求一方面包括现实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也包括潜在的待发掘的市场需求。
    4.商品价值的实现形式
“分工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因而使它转化为货币成为必然的事情。同时,分工使这种转化能否成功成为偶然的事情。商品价格的实现,或商品的仅仅是观念的价值形式的实现,同时就是货币的仅仅是观念的使用价值的实现。”[6]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能否顺利实现销售,是决定其再生产能否延续的关键。马克思这一论述提示我们以下几点:一是在商品经济发展中要保证充足的货币供给,使商品的使用价值形态有其价值表现形态——货币相对应;二是商品生产者生产的使用价值要满足社会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转化为货币,实现其价值。
   “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并不关心它所生产的商品具有什么样的使用价值,不关心它所生产的商品具有什么样的特殊性质。在每个生产部门中,它所关心的只是生产剩余价值,在劳动产品中占有一定量的无酬劳动。第二、事实上,一个生产部门和另一生产部门好坏都是一样的。每个生产部门都提供同样的利润,而且,如果它所生产的商品不去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它就是无用的。”[7]

马克思这段论述说明,追逐利润是一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的动机,而满足社会需要是市场主体实现利润的前提条件,正因为如此,才使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联系起来。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74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76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04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214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35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29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217    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