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规程 场所 站位

        《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规范了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站位等。宣誓仪式可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进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宪法》文本,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进行集体宣誓时,由1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本人姓名;宣誓人整齐排列,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庄重、严肃,悬挂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词沿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宪法宣誓誓词的原文,具体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今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根据决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从敬畏宪法开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我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以这样一种特殊的形式凸显宪法的崇高地位,打开了宪法走进工作生活的一扇心灵之门,既是一种仪式上的安排,又是一种宪法实施的体现。     

        也许不少人还记得这样一幕:1995年初的一天,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院长面对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记者和摄像机,说自己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 。这句话暴露了这个人民法院院长“权大于法”、“官就是法”、“我就是法”的狂妄,折射出缺乏敬畏之心的官场心态。

        何为敬畏之心?孔子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朱熹说,“君子之心,常怀敬畏”。一个官员如果没有敬畏之心,他就不能正确地对待手中的权力,就没有了尺度和畏惧,就会出现公权私用,以权谋私,最终走向腐化堕落的道路。 

官员敬畏之心的培养,首先要从敬畏宪法开始。只有做到敬畏宪法,才能敬畏法律、敬畏权力、敬畏人民。向宪法宣誓,是要求官员要敬畏宪法和法律,带头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内化于心 外化于形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成为政治生活新常态,是法治的一大进步。内化于心,方能外化于形。宣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宣誓,提醒宣誓人三个最基本的问题: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以时刻警示自己,权力来自人民,要让依宪执政的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 

        在当今中国,宪法虽为根本法,但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表面上尊重宪法,实际上远离宪法甚至架空宪法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理念淡漠,宪法意识薄弱,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背宪法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宪法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根治这些痼疾不在一朝一夕,但需要积小致巨的奋进和只争朝夕的精神。当宪法宣誓成为每位国家工作人员任前的必须之举,我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而是从权力服从法律的角度,为宪法至上作出了生动的诠释,是捍卫宪法尊严的一步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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