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摄像设备不应任性更不能侵犯公民隐私
李华新
公安部网站28日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2016-11-30 06:24:00 来源:人民日报)
按照征求意见稿,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如何界定是否应该安装摄像设备,现在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看来安装摄像设备不是一个可以任性的行为。如何使用这是涉及到公安机关、国家机关因行政执法需要才能行使的一项权利,因此作为一些经营单位或是个人,是不具备这个主体资格的。既往因为私自安装摄像头而引发的个人隐私频频泄露的事情屡屡发生,尤其是一些具有窥视欲的人的不良行为,也给人们带来的诸多纠葛,现在有了明确出台这一意见和办法,对于规范使用摄像设备就有了依据。
此外对于视频图像的使用和管理也有了具体的可以操作的规定,因此今后在处理此事时,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以。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是详细详尽,对于依法处理此类事情就能做到有法可依。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