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贾敬龙射钉枪杀人案的死刑判决,死刑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贾敬龙原来是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备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这一判决不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违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国传统。
贾敬龙案起因于一场强拆。所谓强拆,不言自明,其本身正是肆意侵犯私权的产物(还有一个更真切、更残酷的概念叫“血拆”)。当贾敬龙的婚房被村长何建华率人强拆之后,他所举起的武器,起初并非是射钉枪,而是法律,譬如向村长讨说法,要求换新房或拆迁补偿款,无果;举报、上访,还是无果。当法律不能给他一个说法,这个血性男儿别无选择,唯有抛开法律的羊皮,以最原始的救济方式,给作恶者一个说法。强拆发生一年半后,他掏出改装的射钉枪,对准了何村长的头部……无论贾敬龙维权的过程,还是救济的方式,都充分体现一点:法律被遗弃,被作恶者与受害者同时遗弃;抑或法律本来便处于乏人问津的遗弃状态。
我认为;贾敬龙的愤起杀人案,中共中央必须要管管,不能让司法机关执行贾敬龙死刑的判决,中国是一个不适合司法独立的国家,绝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独立王国,无所顾忌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司法机关要有人监督还要有人领导才能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
近年来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政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根治司法腐败,就要有“特色”时期的特殊手段,不能在任何法律实施中,存在执行的弹性。比如:刑期是对前期犯罪的惩戒,所以,减刑不能成为罪犯的奖赏。况且,表现好坏是没有准确的标准的。保外就医除急诊和住院治疗及不能行走的外,不能让罪犯养在家中。有的省区,给老人盖敬老院没钱,但把监狱盖的比别墅还漂亮。当然,普通罪犯是进不去的。
看看前些年,减刑和保外就医成了有的罪犯的救命稻草。本来是无期,但没几年就堂而皇之的因表现好而出狱了;还有的保外就医不回去了。有的出狱后还扬言翻案,甚至打击举报人。有个省的副书记,减刑出来后,门庭若市,威风不减当年。种种此类,无不使人浮想联翩。我国司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司法领域腐化堕落、失职渎职、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
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对执法司法状况,当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是比较多,主要是不作为 、乱作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老百姓有冤无处伸,民间就会骚乱。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最终要落在每一位执法者每一次执法行动中,因此执法不能不拘小节。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社会底层是最大的受害者。社会作为一个集体毫无保护,社会中的个体更没有得到保护。
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党中央一定要知道谁伤害老百姓就等于伤害党的道理。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另外;目前的信访制度对中央自身也很不利的,中央领导人若看不到听不到人民的状况与一个眼瞎耳聋的人无异,下面人干什么都不知道,就有被架空的危险。现在的中国国家信访局不但当了中转局,还放任各地政法官员在中国国家信访局门口非法抓捕上访人,你说老百姓到何处说理?在这样的情况,社会的自卫不可避免。这种情形持续久了,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暴力反抗。再者,这种暴力往往是自发的尤其是在被迫之下的自发,所以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和不可控的。 政府应该把大量的维稳的人财投入到为老百姓维权上,化解社会矛盾,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生活,党的政权才能长久。
中国国际政法研究院院长陈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