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兴盛集团还主要要求法律判定兴盛集团违规超比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无效,核心依据之二就是开南方恶意收购的行为侵犯全体股东知情权、交易选择权等权利,并且侵害了兴盛集团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反收购权等权利。
“被告的恶意收购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披露制度,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准则。在信息未披露的情况下不可以自由买卖上市公司,是基本法人的自然权利。被告付出的交易成本仅仅是低廉的行政处罚金,以及低于市场价格的股价,就实现了并没有被披露的收购事实。这种行为市场反应极其恶劣,以至于动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石。”兴盛集团律师如是强调。
兴盛集团律师所说的行政处罚金,来自于宁波证监局于2015年1月20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认定,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是该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斌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关于“举牌”的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处罚书决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四川长虹吧http://www.guba.com/list-1881-1.html报道:更为关键的是,对于兴盛集团律师主张的开南方侵犯兴盛集团控制权和反收购权,开南方律师当庭反驳指责,是开南方自己曾多次自愿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
“自2013年2月起,原告及其关联方对ST新梅不断减持,从50.4%至11.9%套现金额10亿元。至今为止,也并没有采取增持的方式来增加控制权,而是企图以11.9%的低持股比例控制公司。”上述律师进一步称,法律上并不存在控制权一说,只存在保护股东利益,而反收购权在法律上也没有相关定义。
至于侵害上市公司股东知情权这一项,开南方解释称,知情权核心为股东对于公司的知情而非股东对股东的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