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生态环境问责,看点在哪儿?
2015年8月17日,中央组织部对外发布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划出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列出了责任清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正所谓“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习总书记曾反复告诫我们,“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破坏生态环境就是破坏生产力,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唯GDP”的偏差的政绩观,导致生态环境保护,只是停留在嘴上说说、墙上挂挂,没有落实到行动里、决策中。中央此次以“责任追究”的强硬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既给领导干部带上了“紧箍咒”,也个环境保护工作穿上了“护身符”。
针对《办法》的出台,有评论说,既补上了制度的短板,打牢了依法治理的篱笆桩;也抓住了“关键少数”,牵住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牛鼻子”。而笔者则以为,领导干部要想真正弄清其中的内涵,把行动落在实处,还需要对《办法》进行深学细读,看清要点。否则,就会再犯概念不清的错误,甚至走进矫正过枉的怪圈。
其一,要明白是“终身追究”而不是“简单问责”。《办法》不仅将“终身追究”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显而易见,“终身追究”将如同悬挂在领导干部头上的利剑一样,时刻提醒领导干部再不能“拍拍脑袋”决策,“拍拍屁股”走人。
其二,要明白是“党政同责”而不是“政府担责”。 《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这就破除了“出了成绩党委的,出了问题政府的”怪圈,打破了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多、对作出决策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难以追责到位的现状,实现了追责对象的全覆盖。
其三,要明白是“生态追责”而不是“事事追责”。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成因复杂、表现多样等特点。《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而不是面面俱到。这也就是说,尽管我们一再强调“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但更希望“既有绿水青山,也有金山银山”。我们要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优美的共同发展。
其四,要明白是“责任提醒”而不是“履职制约”。《办法》划出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目的是要用制度来引领和规范领导干部用权,防患于未然。实际上则是提醒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警醒自己增强环保意识,提升决策的严苛性和持续性,让“事不关己”“拍拍屁股走人”的情况不再发生,切实走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之路。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在政策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更是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法执政、依法治理的重要表现;既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实质问责阶段,也让各级领导干部知晓了在生态环境领域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堪称制度建设、生态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又一个里程碑。
(李吉明2015年8月21日 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