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和B均为原告C公司的职员,为了方便工作,互换考勤感应卡打卡上班。C公司认为互换打卡的行为触犯了公司的纪律规定,二人因此达到公司即时解雇的标准,与二人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二人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裁定C公司向被告A支付赔偿金111585元,向被告B支付赔偿金35000元。原告C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原告C对被告A和B做出的解雇出发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按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互打考勤卡被炒,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原告C公司认为互换打卡的行为触犯了公司的纪律规定,二人因此达到公司即时解雇的标准。
被告A和B辩称,当天本应A休息,但因A的下属韩某辞职,A担心影响出货,需要当天上班,但由于调整排班将违反员工每周连续6天上班必须休息1天的规定,因此阿斌只能与次日休息的B互换感应卡上班。二人的调班行为从未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同时二人还向法院提供了主管徐某的证言,徐某表示A曾在9月14日之前某一天向其提过与B换班的事情,其没有留意就没有回。
A和B二人虽有“代人打卡”行为,但是因为工作需要而换班,且二人在以为得到主管默许的情况下互换考勤卡上班,也未骗取加班工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二人的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原告C据此对被告作出解雇处罚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按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商法通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C公司能否依据互换打卡行为来解除与A、B的劳动关系。劳动人事解决方案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