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惠州某涂料公司向东莞第三法院清溪法庭提起诉讼,追讨汉某公司所欠近800万元货款。法院查封汉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债权。涂料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台湾籍董事长刘某不但不依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公司财产,反而携公司公章和重要资料离开,下落不明。此时,汉某公司已停止经营。法院遂着手评估、拍卖查封的机器设备。若该公司停产超过6个月,工商部门将吊销其营业执照,债权人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基于此,某法院创新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汉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向市工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进行行为保全,要求工商部门不得为欠债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欠债公司变更法人逃债怎么办?
商法通律师认为:刑诉法修改后,首次确立行为保全制度。该制度可以用于避免那些恶意逃债、拖延履行的情况。汉某公司经营不善,法定代表人携公章和资料弃厂逃匿。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行为保全是在我国新刑诉法修订过程中首次确立的一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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