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国有资产改革及国企改革提出了纲领性的要求,为使改革的具体措施与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须通过顶层设计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那么突出问题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 国有资本运营权授权给谁
就我们所知的新加坡淡马锡模式,为我国在国有资本的运营权上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淡马锡控股有限公司的重要特点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由政府公务人员担任公司董事,财政部常务秘书(相当于财政部副部长)担任董事长,共八名成员,这种国有产权的管理方式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人事控制权的的前度和方式。
国有资本的运营权授权给市场化经营主体,通过国有资本交由市场更专业化运营,实现资本更好的保值增值。
二、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
打开国资管理的突破口,应按照政企分离、政资分离、企资分离的的改革逻辑,按照国资管理、国有资本运营、和企业经营三个主体,建立起由国资管人、管事、管资产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国资管理不再更多地介入到国有企业的具体事务中,把经历从管人与管事中摆脱出来,实现真正的政企分离、政资分离。那么全新的国资管理及国资运营体系应有三个层面构成:第一个层次为国资管理的行政层次,该层次为国有资本的管理机构;第二个层次为国资的产权层次,该层次的主体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从事国有资本的专业化运营;第三个层次为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经营层次,该层次可以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主要通过改革改制而更有效的增加利润和创造价值。
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能转变
过去十几年的国资管理是管人、管事、管资产,国资管理机构介入到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太过具体事务,养成了行政管理的习惯和本能。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解决还长存于国资管理机构如何从管人管事管资产中摆脱出来的问题。
(一)国资管理机构职能转变是指国资管理机构不再履行行政管理与产权代表的双重职能。
(二)履行行政职能,国资管理结构的管理方式也应发生转变,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行使行政职能。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设置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介入国有经济运行的具体环节与具体事务中。国资管理结构与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投资公司不再是“上下级管理.国有资本管理机构不再发号施令,国资管理机构更多的是依法履行“事中”监管的行政职能,而绝非是从前混为一体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