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合同诈骗,公司是否要担责?


 

:我公司的业务员万某离职后,私自保留了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了20万元的供货合同,骗取他人20元万货款占为己有。请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审核

本案中,公司未与他人签订合同,就在空白合同书上盖公章;业务员万某离职后,公司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更没有及时通知相对人,致使万某行骗得逞,证明公司有明显过错因此,公司对万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公司在赔偿后,可向万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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