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在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诉称,自己是被告陈某的继母,与其被告的父亲于1990年共同生活,于2000年结婚,双方生育子女。两被告系被告父亲与其前妻所生育的子女,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化纤新村48幢101室,原告用积蓄和父母,兄弟的借款凑齐房款,与2005年取得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2005年被告的父亲患有胰腺癌,原告承担了大部分的医药费。2005年9月,被告的的父亲死亡,其生前曾叮咛两被告,涉案房屋给原告。后陈某于2006年3月作出书面证明,表示将属于自己的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原告年进7旬,诉讼房源系唯一住所,请求法院依法对南京市栖霞区化纤新村48幢101室房屋析产继承,折价归并给原告所有。被告陈某辩称,涉案房屋具有纪念意义,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权利份额,对房屋不作折价分割。
【案件焦点】:是否应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
【案件判决】:经查明,原告与被继承人陈某与2000年3月结婚,双方生育子女,被告陈某系被继承人与其前妻所育子女,2005年9月,被继承人因病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原、被告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2003年被继承人加房购买了南京市栖霞区化纤新村48幢101室,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现由原告居住,被继承人死亡后,陈某与2006年3月向原告出具书面《证明》,表示将诉讼房屋属于自己继承的部分赠与原告。审理中,因原告、被告对房屋价值无一致意见,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估价结论为:涉案房屋市场价值70万余元,原告支出鉴定费5300元。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未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本案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涉案房屋系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原告所有,其与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告陈某自愿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法院予以确认。析产、继承及受赠后归自己所有,符合其生活所需及遗产作用,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原告应支付陈某房屋折价款11万余元贵州律师,贵阳律师www.tjm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