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合同律师——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房产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房产合同,土地合同,服务合同,运输合同,修理合同,定做合同,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拆迁合同,补偿合同,赔偿合同,购销合同,离婚合同。

各类合同,一应俱全。合同起草,合同审查,合同纠纷处理。

合同纠纷,请找合同专家黄律师。

黄维青,上海名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民盟成员,以高诚信度、高专业度、高胜诉率、高满意度作为自己的执业目标,以诚信是律师的生命作为自己的执业信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解客户之所忧。客户利益无小事,客户的困难就是律师的困难,客户的利益就是律师的利益。客户诉求无小事。成功处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受到当事人多方好评。

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承担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

(2)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

(4)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三、定金责任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

1、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

4、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

5、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四、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

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

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

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3、合理预见规则

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4、损害防止义务

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五、违约金的调整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

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

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有限并用,即:

1)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害的可以要求增加;但高于实际损害的只有构成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才可要求降低。

2)不能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金责任。

 

3、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或定金是针对的迟延履行情形,违约方迟延履行,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或定金责任后,还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