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一问一答】未经协商调岗超一个月,可以获得补偿金吗?


问:李某于20086月到我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生产部门某组组长。2013729日,公司主管口头通知李某,其工作岗位由组长调整为组员,除奖金有所减少外,其他待遇不变,每月实际收入减少250元。当时,李某对此未作任何表态。后李某因手术请假2个月,病假期满后未上班,并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未与其协商为由,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付经济补偿2.1万元。我公司应该支付其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吗?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在保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基础上,应当保护用人单位在经营策略调整、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行政管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申请经济补偿金的做法不应该得到支持,公司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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