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刘冀湘:他只接当事人在“理”的案子


 刘冀湘,一级律师,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2010年全国优秀知识产权 维权合作专家。执业以来他坚持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发展方向,专攻知识产权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承办过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数百项知识产权业务, 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刘冀湘说,知识产权案件经常会涉及自然科学知识,内容包罗万象,要求律师心细、耐心,即使是具有理工科基础 知识的人,也应加强学习,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刘冀湘大学时学的是理工科专业,在做律师前还从事了8年的专利代理,这些经历为他代理知识产权案件打下了良好 的专业基础。

  刘冀湘是一个认真严谨的人,对业务办理追求过程的严谨和完美,更追求承办质量,因此对所接受的业务相当"挑剔"。接受委托 前,他先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认真分析和研究案情对是非曲直作出初步判断,以此弄清楚当事人在"理"不在理,在理才做,不在理就直言告诉当事人,此事不可 为。由此,至少一半的业务被推掉了。但他认为:律师首先应当是一个讲诚信和具有责任感的人。

  讲究方式方法 打赢千万元侵权官司

   这也是当时轰动一时的一起专利侵权官司。天津一家公司与河南一家公司都是上世纪90年代生产销售青少年矫姿带的科技型企业,各自拥有自己的专利权,在市 场上也都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后来,出于当时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河南公司起诉天津公司侵害了其专利权,一审的诉讼标的额1300万元。当时因为这两个品 牌都非常有名,社会对他们之间的争议、关注度非常高。刘冀湘接受天津公司的委托。

  刘冀湘为此进行了认真充分地准备。他将己方的产品和对 方专利文件进行对比,发现矫姿带的结构与对方专利并不相同,所以不构成侵权。但这个理由怎么才能说服法官呢?他想了很多办法,如果由天津公司委托鉴定机构 出具鉴定意见,这样做证据效力低,不容易为法官和对方接受。最后,刘冀湘决定请求法院委托权威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他仅提出一项要求,即要找北京的鉴定 机构操作。

  刘冀湘非常了解作为当时国内比较知名的专利律师的对方代理人在业内所具有的影响力。因此接下来的问题是,怎么样才能够让鉴定 机构不受干扰地做出合法的鉴定结论。刘冀湘非常清楚,当时在北京只有三家权威鉴定机构,其中一家是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刘冀湘主张,这个机构与审查、授 予专利权有关联,不适合就本案进行鉴定,应该回避,于是只剩下A、B两家。刘冀湘查阅了与A机构有关的大量案例,并与该机构进行了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发现 该机构的观点与刘冀湘的主张基本相同,刘冀湘当然希望法院能委托该机构进行鉴定。

  但是如何排除法院委托B机构鉴定的可能呢?刘冀湘先找 到B机构,委托其为己方产品与河南公司的专利进行对比鉴定,其接受了申请,并收取鉴定费,如此一来,B机构自然就不会再接受法院的鉴定委托了,由此就将这 家鉴定机构的门也关上了。此外,刘冀湘之所以选择A机构,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据他了解,A机构是当地某高级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而河南法院当时尚缺 少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经验,很可能会找该高级法院同行咨询,其自然会推荐A机构。果然,后来的案情发展就顺着这条路一步步地走下来了。

  此案在河南审理,天津公司属于"客场"作战,面对的是当地媒体几乎"一边倒"的舆论倾向以及当地法官在各种压力下可能发生的"地方保护"。针对这种不利局面,天津公司及时与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记者取得联系。

  开庭后,刘冀湘当庭提出天津公司不构成侵权的主张和依据,同时提出了鉴定申请,法院同意了。A机构的鉴定结果果然是天津公司生产的矫姿带与河南公司的专利文件并不相同,法庭依据这一鉴定结论,驳回了河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天津公司胜诉。

  正确选择诉讼策略 决定亿元官司成败

   这曾经是当时国内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诉讼案,案件标的达亿元人民币。案情是这样的,本市某生物公司和一个专利发明人签订了一个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之后, 该公司在此基础上开发生产出产品,该产品当时在国内外非常热销。然而,双方之间却因合作不愉快,发生了多起法律纠纷。其中一个案子是专利发明人在北京高院 起诉生物公司专利侵权。

  为了应诉,生物公司原有的抗辩思路是承认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但强调该技术来源于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协 议。根据该协议,生物公司已经向专利权人支付了技术转让费,所以生物公司有权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但是这样的抗辩理由面临着一个非常严重的难题--关于生 物公司对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这一专利技术,北京高院曾做出过一个终审判决,判令生物公司无权继续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所以如果在该案中生物公司仍然坚持原有 的抗辩主张,将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后果。在此时刻,生物公司找到了刘冀湘,请他作为生物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该案的诉讼。

  刘冀湘接手上述案 件之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他把对方专利和生物公司实际采用的工艺流程及其工艺条件进行了细致对比,发现了其中的微妙差别:在制作产品过程中,专利方 法为了保护牛骨原料中原有的营养成分,必须在低温情况下对牛骨进行加工粉碎和研磨。然而,生物公司实际采用的方法却是,针对牛骨在低温情况下非常坚硬、加 工粉碎困难的问题,从清洗、粉碎、初磨等工序中采用高温高压加工工艺,而对于其因高温而受到破坏的营养成分,则在后续生产过程中,通过另外一些工艺进行弥 补。刘冀湘因此判断生物公司技术和专利方法之间有很大区别,这将成为生物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的重要理由。但生物公司在早先的答辩中已承认其采用的工艺技术 与专利方法相同,而要对原有的抗辩主张做一百八十度的根本性改变。开庭时,他提出了全新的答辩意见。主张一提出,法官及其对方当事人先是一愣,然后又笑 了,认为这样的变化实在是太不可思议了,遂追问原因。刘冀湘对此早有准备,他首先请法官原谅,谦虚地说明以前由于对专利法缺乏了解,不知道如何进行专利对 比,现在请教了专家之后才发现了二者的不同,也因此改变了自己的抗辩主张。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不仅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说理说法,还将所撰写了约 1万字的代理意见提交给法庭,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认真分析案情。庭审后,法院先后组织了现场勘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生物公司技术是否与专利方法相同 进行了甄别。鉴定结果与刘冀湘的判断果然完全相同。法院认可了鉴定结果,据此一审驳回了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生物公司也因此避免了一起巨额的无谓损 失。

  发现并放大细节 避免400万损失

  本市原大港区A、B两家企业开展技术合 作,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一个化工产品。B公司按技术合同要求将项目开发完成后,交给了A公司。其后A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付给B公司报酬。于 是,B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300万元报酬和100万元违约金。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全部请求,理由是B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了项目研 究,A公司接受了研究成果,依照该技术成果生产出产品并进行了销售。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高院,高院发回重审。这时A公司聘请刘冀湘做诉讼代理人。

   刘冀湘接手后通过向当事人了解得知,A公司之所以拒绝付款,是因为A公司领导更迭后,新领导认为这个技术开发项目是虚假合同,如果履行,将导致巨额国有 资产流失。A公司原代理人在应诉时,就沿着这个思路进行抗辩,向法庭力陈合同无效的理由,而对于B公司对合同义务的履行状况则没有予以足够的关注和举证, 所以没有得到法庭的认可。

  通过对以往的案卷分析,多年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让刘冀湘感到,如果仍然按照原有的抗辩思路继续下去,A公 司不可能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合同的虚假性。于是大胆地向A公司建议转换思路,从合同的履行入手,寻找线索和证据,A公司接受了他的意见。刘冀湘深知被告 往往容易忽略行使举证权利,而只是一味地要求原告举证,试图以不断否定原告的证据来达到抗辩目的,这样做的结果常常使己方陷于被动。接受委托后,刘冀湘开 始积极主动地寻找证据。他仔细阅读了B公司提交给A公司的各种技术文件。这一过程中,他的理工专业基础以及曾经做过科研管理工作的经历帮了大忙,不仅能顺 利读懂这些抽象枯燥的专业技术文件,更重要的是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原来,对方在其研制生产工艺时,将产品配方中的主要原料使用特定符号来表示,而这些 符号并非原料的商品名称,也不是该行业的专业术语或者通用标识,而且在形成的数个产品配方中这种原料的添加数量都不一样。

  刘冀湘的进一 步分析是,由于技术文件中没有标明具体的成分和来源,所以A公司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必须另行向B公司购买这种原料。由于B公司保留了配方的秘密,如果其一旦 不再向A公司提供这个原料,A公司的生产将无法继续,进而B公司可以实现对A公司对该产品生产经营的控制。而按照A公司与B公司所签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 当向A公司提供完整的技术成果,公开所有原料成分。显然B公司隐瞒了重要的原料配方,没有向A公司提供完整的技术成果,因而构成违约。找到这一突破口后, 刘冀湘对打赢官司信心大增。然而,当他收集向B公司购买原料的证据时,却发现A公司并没有留存合同和发票原件,而按照有关规定,如果没有证据原件,而对方 对此予以否认,法庭就不能认定该证据。所以刘冀湘在庭审时,非常策略地就A公司向B公司购买原料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向B公司就与此有关的证据求证。对方似 乎已经沉浸在不可能败诉的乐观预期里,不知道刘冀湘的具体用意,承认了上述事实。据此,重审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义务,驳回了B公司的全部诉讼 请求。

  巧取证据 借力行政决定

  在刘冀湘早期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一起"照相 机自拍系统"专利侵权纠纷案,让他至今记忆犹新。原告专利权人是某科研所的一位工程师,他曾设计了"照相机用无线电遥控、自拍系统",并被国家专利局授予 实用新型专利权。本案被告是天津原某照相机公司。原告以照相机公司生产的照相机中的电子延时自拍系统侵犯了自己专利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 权并赔偿损失。刘冀湘是该照相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他经过分析认为,本案被告照相机中的自拍系统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可是,如何 提供证据,让他颇费心思。刘冀湘没有被动地等待原告举证,而是采取了一个策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的专利无效。之后,国家专利复 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决定,维持了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这一看起来对照相机公司不利的结果,却正在刘冀湘的预料和期望之中。刘冀湘提供了很多和照相 机公司生产技术相同或者相近的技术文件。从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以此作为依据,表明原告的专利因为早已公开使用因而应当被撤销,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案的审 查决定中,从技术角度说明了原告的专利技术与刘冀湘提供的对比文件不一致的理由。这样,其在维持原告专利权有效的同时,也认定了照相机公司的技术与原告的 专利技术并不一致。就这样,专利复审委员所做出维持原告专利权的行政决定和解释,却成为被告照相机公司获得胜诉的重要证据。结果,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照相机 公司的判决。贵阳律师www.tjm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