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应与个人所得税综合设计


 房产税应与个人所得税综合设计

    征收房地产税的立法已经进入日程。开征房地产税是直接向公民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权征收税赋,关系到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房地产税征收之后,如何保证贫富社会群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如何保障收入差距的缩小,这些是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税制如何更公平地设计,哪些条件下可免征,哪些条件下应提高征收税率,应广泛征求民意,充分表达各方声音。

本博建议,房地产税制设计中,应综合考虑房地产物业所有人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按房地产物业价值折算为该家庭的月度收入。如果,某家庭的综合收入(各种收入加上房地产物业价值折算的收入),低于以家庭成员核算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则该房地产物业免征房地产税。如果,综合收入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则应累进税率征收。

房地产税应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有几点好处:

一是对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有综合的考虑;

二是对高收入者、大面积拥有房地产者合并适用累进税率;

三是可避免重复征税(例如,出租房屋的房租收入可能被征税一次,房地产税再被征税一次)。

    由于,现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未考虑房地产物业价值折算收入条件下所确定的。所以,如果将房地产税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核算计征的话,理应修订相关法律条款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