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梅“举牌战”让法治碎了一地


     上海新梅“举牌战”变得越发精彩。继上市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兴盛实业将王斌忠及其控制的15个账户一同告上法院后,上海开南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下称“开南帮”)三项临时提案又遭到董事会的“否决”,后续将演绎出怎样的故事显然值得期待。不过,透过上海新梅的“举牌战”,却折射出市场法治精神的缺失。

 
    去年6月12日,上海新梅发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当年6月6日,兰州鸿祥、兰州瑞邦、上海开南等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欲“通过一致行动以扩大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和影响力,以股东身份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维护股东自身合法权益。”由于“开南帮”共持有上市公司14.23%的股份,而其时的第一大股东兴盛实业持股占比11.19%。若上述协议生效,“开南帮”将成为上海新梅第一大股东。自此,上海新梅两大股东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开始浮出水面,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
 
    上海新梅“举牌战”首先违规的即为“开南帮”。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及之后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开南帮”于2013年10月23日持有上海新梅2468.3万股且占比达到5.53%,以及同年11月1日持股达到10.02%第二次触及举牌线时,其均未进行公告。宁波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开南帮”的“代理人”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开南帮”取得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席位后,即谋求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并于去年7月底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提交的16份提案中要求罢免董事会全部成员并改选董事会。上海新梅董事会则以已经举报、证监会立案稽查为由,对其提案予以拒绝。其实,兴盛实业方面为了控制董事会,阻挠股东行使权利,亦不乏违规行为。如去年其曾意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继续保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控制,而为了防止中小股东投票反对,上市公司一方面舍近求远将股东大会选在较为“偏僻”的地方召开,另一方面又欲不提供网络投票。
 
    而针对3月份“开南帮”更换审计机构与罢免独董林燕资格的三项临时提案,上市公司董事会竟然对其进行“预审”,最终的结果是三项临时提案全部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显然,“开南帮”三项临时提案既不需要上海新梅董事会的“预审”,也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但其却随意剥夺了股东的权利,因而也涉嫌违规。
 
    客观上,上海新梅爆发“举牌战”,兴盛实业难辞其咎。自其入主上市公司后,上海新梅业绩乏善可陈,几次欲转型均不成功。而在其持股解禁后,兴盛实业即通过大肆减持股份的方式套现,并曾经因违规受到上交所的通报批评。一方面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另一方面又欲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鱼”和“熊掌”都想兼得,市场上又哪有这等好事?因此,此次兴盛实业欲征集股东授权提起集体诉讼,结果如何尚难预料。
 
    上海新梅“举牌战”所暴露出的多方面问题,其实也是市场的一大缩影。“开南帮”持股达到举牌线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个中亦涉嫌操纵市场;上市公司无视股东权利,屡次否决股东提案,有视法律法规如儿戏的嫌疑,凸显出其公司治理的缺陷,显然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类似不依法依规办事的现象在当前的市场中大量发生着。
 
    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必然是一个法治的市场,必然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而这也是市场各参与方依法履行职责与承担义务的基础,更是股东能行使权力与做好投资者保护的根基。上海新梅“举牌战”暴露出的问题在A股属于“常态”,也是市场法治精神缺失的表现。笔者希望目前热议的《证券法》修订工作,能够彻底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