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傍晚,本市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路口,两名32岁男子的命运在这里不幸“交会”,一个是执勤交警茆盛泉,另一个是肇事司机、某网络公司老板孙某。最终,交警茆盛泉不幸牺牲,肇事司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经媒体连续两天从多角度还原悲剧起因及经过的挖掘式报道,再结合公安部交管局专门发唁电悼念牺牲交警茆盛泉,以及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严重暴力妨碍公务不法分子的行文语气,我们已可明确判断,牺牲交警茆盛泉在纠正肇事司机孙某交通违法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执法不当或过错,肇事司机孙某须对此次悲剧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孙某接受审讯
根据现有《刑法》第234条,孙某所涉的故意伤害罪一旦被法院做实,对孙某的最低刑罚将在10年以上。然而,就算孙某最终接受了刑事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牺牲交警茆盛泉下个月就要出生的孩子,也永远无法见到自己的生父了,一想到此,无数网友对肇事司机孙某的恶行恨之入骨。
交警在交通执法现场被无良司机故意驾车撞击、拖带致伤致死的恶性事件,近年来一直呈直线上升状态。客观地讲,由于“见多不怪”,在多数情形下,媒体对这类恶性案件的报道,已或多或少呈现出“报道疲劳”。包括“3.11”交警茆盛泉牺牲案,尽管沪上媒体在第一时间就予以揭露,可若不是第二天公安部交管局直接发来唁电,并对孙某暴行予以强烈谴责,媒体及社会对这起悲剧的关注,很可能也已“冷却”了下来。
在孙某之前,对同类案件肇事者的抓捕和量刑,一般套用妨碍公务罪对肇事司机追究刑事责任。现有《刑法》对妨碍公务罪的量刑从一开始就明显偏轻。根据《刑法》第277条之规定,即使妨碍公务罪的犯罪人,其“妨碍”公务行为已然严重到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犯罪人所支付的最高代价也只须接受3年的牢狱惩罚。
毫无疑问,无论是故意伤害罪的起刑标准,还是妨碍公务罪的最高量刑标准,针对当今中国这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其惩罚震慑力度均明显不足。尤其就暴力妨碍公务罪的起刑标准,对打击和遏制愈演愈烈的暴力妨碍公务犯罪,在大多数情形下犹如“隔靴搔痒”。
更令人感慨稀嘘的是,通常只要犯罪后果尚未酿出人命,无论是执法警察还是其它执法公务人员,甭说受到被执法对象的人格羞辱,即使人身受到相当程度之伤害,往往仍很难得到当今社会舆论的普遍同情与声援。如果这类伤害事件不幸发展为群体事件,即便执法程序和过程完全合理合法,或基本不存在大的问题,当事执法机关和上级党委、政府,也很少敢在第一时间为一线执法者理直气壮地匡护正义,坚决为一线执法者撑腰,而是往往采取大事化小的绥靖做法力求息事宁人。而每遇这类情形,不少媒体往往立场先行,不顾事实、不分皂白、坐歪屁股,竭尽煽风点火之能事,刺激官民矛盾进一步激化。长此以往,无疑于给暴力抗法者释放出“媒体尤其是“市场类”和都市类媒体是站在我们这边的”的错误信号。久而久之,在潜移默化中,暴力抗法者的胆子必越养越大。
现场监控
凡事皆有两面性。国家的法律何至于常常刚性不足?政府执法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何至于变得越来越软弱和不自信?一线执法者何至于越来越无助?追根刨底,部分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身不正、行不端,长期选择性执法、创收执法、徇私枉法乃至暴力执法,无疑也是重要成因。譬如,就说交警,一方面正常执法屡遭伤害的几率不断蹿升;另一方面,交警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仍大有人在。尽管习大大正风肃纪两年多来情况已有所改观,但社会对交警队伍群体形象之评价,远未得到根本性改变。
由于执法者滥用执法权的情形仍大量存在且社会影响极坏,在国家越来越强调依行政,社会越来越计较文明执法的大环境下,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地方党委、政府,都不敢把保护执法者的相关《刑法》法条之“钢火”淬得过硬。
这是一种典型的恶性循环。长此以往,各类执法机关和部门,以及包括警察在内的各类执法者,本属与身俱来的威严,不断遭遇贬损和消蚀。即使是面对警察执法,眼下在被执法群体中,“我是公民我怕谁”的不当情绪已呈相当的普遍性。而且,当依法治国被社会舆论尤其是媒体单向度曲解为“专治政府”之后,无论是“低烈度”、“中烈度”还是“高烈度”的抗法情绪,迄今仍处于不同程度蔓延扩散中。
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国,警察佩枪执行公务系标配,乃再正常不过之常态。即使在警察滥用枪支造成被执法者伤害最严重的美国,尽管民众经常抗议警察滥用枪支并屡屡引发群体性骚乱,但美国民众从未质疑过警察该不该佩枪执法本身。在中国,查阅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枪支管理法》第五条,警察虽可不分警种均可佩枪,可该法第五条在最后又加了一句“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限制语。
受此限制语直接束缚,公安部随后仅以《枪支管理法》配套文件(照理讲必须是行政规章级别,这只能说明公安部对避免干警滥用枪支缺乏自信)之过低规格,相继发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进一步自缚手脚,将干警佩枪的口子一再缩小。进入新世纪,此前以红头文件发布的《公务用枪配枪办法》,经国务院批复修改后,重新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在这份新文件中,交警在执法时的佩枪被限定于“交警公路巡逻队”这一更狭窄的范围之内。2013年后,由于“疆独”团伙制造的暴恐事件开始向内地蔓延,新疆公安适才率先扩大了各警种的佩枪范围。进入2014年后,因上海要举办“亚信”峰会,北京要举办APEC峰会,公安部才与去年4月再次下发文件,适度扩大了干警的佩枪范围。但各级公安机关包括佩枪干警,对正常佩枪却如履薄冰,视本该正常佩带的枪支为“累赘”,是“包袱”,是一颗颗随时都可能引爆的“定时炸弹”。不知大伙是否都已注意到,一度在上海街头、地铁车站等佩枪巡逻执勤的警察,目前已再次“刀枪入库”啦。
由于长期“投鼠忌器”,惟恐再次发生滥用枪支遭来舆论集火痛斥(其实,我国干警滥用枪支造成的伤害案发案率,属世界最低国家之列),虽说佩枪范围稍有扩大,但公安队伍对枪的整体性“恐惧”心态依然挥之不去,理直气壮地支持警察依法佩枪的媒体声音则“细如游丝”。
不可否认,目前相当数量的警察缺乏基本的防卫格斗能力,能够正确有效使用枪支的警察数量非常有限,真要遇到凶悍的犯罪分子,很可能佩枪都会被对方夺走。与此同时,扩大佩枪范围,客观上的确会进一步放大干警不当使用枪支甚至滥用枪支之风险。但作为政府和公安机关,包括整个舆论,面对眼下严峻的治安现状,决不能因为存在风险而因噎废食,更不可“自废武功”,令更多的警察在正常执行公务时受到伤害甚至流血牺牲。
行文至此,我们不妨作个假设,如果上路执法的交警可以佩枪,允许他们在遭遇暴力抗法时鸣枪示警甚至在生命遭到威胁时开枪自卫,并由官媒将这类正当防卫案例广泛传播,由此产生的强大威慑力,足以令大部分具有极端抗法倾向的“孙某”们收敛危险的冲动,令交警被拖、被撞、被碾压的悲剧大幅减少。
综上所及,即使具体到保障交警正当执法时的人身安全,今天的中国,其所面临的挑战,远非公安部交管局誓言“严惩暴力妨碍公务的不法分子”那般单纯。以笔者之观察而恕笔者直言,由习大大统领的“拨乱反正”、正纲肃纪,眼下还有更迫切的一大坨“乱麻”,需要一一梳理而逐步恢复常纲。因此,类似警察生命权保障的“中国难题”作何破解,很可能在短期内,尚只能继续尴尬地处于头痛医头、脚痛治脚的被动应对状态。如是,针对茆盛泉这样因公牺牲的公安干警,笔者呼吁政府要在对家属的抚恤时,标准尽可能高点再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