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法法就能保证权利不被侵犯吗?


 

修改立法法就能保证权利不被侵犯吗?

--------朋友们在酒桌上探讨我国这次对立法法修改的赞歌铺天盖地时的感慨!

汪华斌

昨天吃饭时大家说这届两会又有一个亮点了,那就是立法法的修改;“全国人大是我们国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立法中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这是代表本身的职责要求的。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所以代表是人民群众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也是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举措”。

我们知道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社会侵犯最多的就是公民权利;因为改革开放以后并没有增加公民权利的法律,倒是对宪法冲击的比比皆是。因为《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没有随着改革出现本质的变化,所以它还是当初的几个方面的空权利;如在(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因为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公民权利就没有体现,现在依然还是单位代表国家分解公民权利。

正因为如此,所以改革开放以来冲击最大的就是公民权利;如国有企业的下岗,是不是侵犯了公民权利;还有我们社会的强拆,是不是同样侵犯了公民权利。然而在我们社会的改革开放过程中,除被侵犯权利者本人上访外,我们社会竟然没有任何正义之声;因为我们的宪法规定并不具体,这些侵犯的权利同样也能被解释为是改革的需要;从而使权利侵犯成为了权力任性者的弹药实验场,谁被侵犯了权利该谁倒霉。因为除了一些不畏强权的人并遇到主持正义的上级领导,这些人才会挽回一些损失;而绝大部分被侵犯的人都是哑吧吃黄莲而哑口无言。

我们知道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自己的公民权利,但却与社会体制有冲突;如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全部是国有(或集体),可在这土地上修建的住房能保证是你自己的吗?就以目前商品房的产权证说土地使用年限七十年,七十年后如何运行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七十年后遇到修改法律,说商品房全部收归国有都有可能。不像美国人家首先规定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但却必须依法纳税;如果没有钱纳税,则政府就可以公开拍卖这房产;最后将多余的房产钱交给房产的主人。在这样的体制下,你的房产即使几百年你的后代还在依法纳税;则这房产依然还是你后代的私人财产。然而我们社会却没有这样的财产权,因为我们连自己合法修建的住房都不是自己的了。

如我在上大学前在农村修建了自己的住房,住房修建好后就上大学了;在我们这个户口随着本人到处迁移的社会,我的户口自然也就进城市了。由于当时修建的住房材料简单,所以三十年不到就出现了危房状况;于是我想回家改造自己修建的住房,可村干部竟然以我的户口不在农村而拒绝批准。这就是我们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说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了。我据理力争,说这住房是我的呀;可人家村干部竟然说是你的,你搬走嘛;现在这里的土地村里要收回,因而你根本就不能维修自己的住房。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我的私人财产烟消云散;因为这就是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

我们同样知道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新词,那就是截访;即将上访人员截回来。截回来干什么?有的直接送劳教,有的被精神病。这就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力,能够随时随地被权力者劳教与精神病。更有我们网络普及后,我们社会竟然不断出现网络发文被追捕的中国特色;这难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权力吗?

也就是说随着改革的进程,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弱势群体;因为我们社会的权力者甚至能随心所欲而且还是随时随地地侵犯这些人的权利,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能够保证这些人的权利不被侵犯。如我在老家鄂州农村修建的住房,在网络上披露了五年就是没有任何办法;因为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还真的没有办法保证你的权利不被侵犯。如果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法律,请为我批复修建自己危房的报告吧;如果谁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还有公平正义,请为我追回我在武钢的损失吧;要知道为了这些损失,我曾先后上(信)访25000多次(封);可竟然除了中央统战部六局有个回音,其它的全部是泥牛入海;这难道就是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吗?要知道这可是用红头文件规定领导有权对下属投票决定强制性下岗的单位,这能说权利不被侵犯吗?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绝大多数都是以改革的名义公开侵犯老百姓的权利;而老百姓却只能成为改革开放的牺牲品,这就是这些年的改革实践。

在一个侵犯公民权利正常的社会,我们真的相信修改立法法就能保证我们的人身权力吗?起码我是不相信的,因为现实与历史早就告诉我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