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带孙费”审判审出社会价值


       

   近日,广西陆川老人杨金美起诉儿子和前儿媳,向他们索要“带孙费”,获得法院支持。这,恐怕是我们当今社会出现的第一例关于“带孙费”的审判。由于这一案例挑战了“爷爷奶奶带孙辈,是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故挖掘本案的社会价值,就很有必要。

   从媒体的报道我们得知,56岁的杨金美有两个孙女,大的11岁,小的9岁,她和老伴原本在离家不远食品厂上班,自从大孙女出生她便退休带孙至今。孙女从小到大,从一到二,从白天到夜晚,从孙女的吃喝拉撒睡到读书,都是杨金美一人操持,累得她身心俱疲,经济上也难以为继。儿子媳妇不仅没给过费用,而且回家也是各自玩手机,孩子一吵闹就嫌烦,有时孩子病了还大发脾气。后来儿媳都到广州打工,2015年1月儿媳离婚,媳妇便中断了联系。杨金美老人上诉索要“带孙费”,实为无奈之举。2015年7月法院判定:儿子和前儿媳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共负担两个孩子每月的抚养费1000元。每人计12000元,共计24000元“带孙费”给杨金美。杨金美老人事后说,就是要给儿子和前儿媳上一课,教会他们要有做父母的责任与担当。前儿媳事后也表示,以后会多关心孩子。

   法官判决杨金美老人胜诉,要求儿子、前儿媳付抚养费和“带孙费”,对于维护杨金美老人的权利,对于这个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所有老人的权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它警示年轻的父母们,别再用亲情来绑架老人,尽管从亲情上讲,老人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子女做家务、带小孩,但法理上,他们并没有这种义务。做子女的要多体谅老人,分担相应的一些家务,并且给予老人们更多的关心,否则,他们完全可以撂下挑子。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条是对“无因管理”的规定,老人没有法定义务来带孙辈,那么,她当然有权要求他们付出抚养费和“带孙费”。这就是杨金美老人给儿媳上的这一课,也是给那些将老人当免费保姆使唤的所有家庭上的一课。因而社会高度评价这次成功的判决,高度评价其对于规范家庭关系具有指导价值,对推动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醒世效果,对已经成长为父母的“小皇帝”这代人,具有深刻的普法教育意义。

    虽然社会对“带孙”类的家务,没有统一的模式。但,社会对家庭道德是有一杆称的。比如,尊重父母持家的劳动、关心老人身心健康、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分担家务,承担自己在家庭角色中义务。这些,没有严格的统一标准,但要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再从这次“带孙费”审判的“破冰”开始,慢慢地走上“合法”的轨道,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诸如诉求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要求子女抚病赡养,拒绝打骂“啃老”等有章可循、有理可居、有法可依、有力能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