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勤工俭学为何不活跃?


 曾经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中国的劳动力供应呈现下降趋势,为什么中国的勤工俭学活动不活跃呢?运用学生这种人力资源,在企业可以降低可替代性岗位的人力成本,在学生可以增长社会经验,不是两全其美吗?

《浩富人事法务通》的编辑今天发来的一个文件,似乎使我找到了部分答案。编辑们在研究企业招募学生实习期间的人事法务风险问题时,发现一个规范性文件《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赫然写着: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这个文件是北京市教委牵头发的。时间是2000年。

编辑把这个规定发给我时,我有一些震惊。嗯嗯,《人事法务通》编辑们的工作很令人放心。他们能够将隐藏得这么深的文件都找出来。我作为研究人事法务问题这么多年的人,从没见过这个文件,也根本没想到去查教委文件,因为根本想不到教委、团委也会出手干预人力资源市场的价格水平。 

这个文件说明中国政府干预市场的习惯是多么根深蒂固。有了最低工资制度,在劳动法的授权范围内干预了人力资源价格。好吧,那是人大立的法,在程序上没有问题,我们认了。一个地方政府的部门,根本没有立法权的部门,凭么权力干预人力资源价格呢?须知,规定企业支付报酬的标准,是属于对企业财产权经营权的干涉。

进一步研究发现,不仅北京有这样的规定,很多地方都制订了勤工助学规定。这类规定的“上级精神”来源,其实是1999年教委和财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广东省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暂行管理办法》就明确指出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这个通知制定的。

可见,这一系列的规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而这个目标,本应当是政府的责任,或者慈善组织的责任。但是很多政府部门便作威作福, 通过一个规定将责任转由企业承担了。

在政府那里,人力资源的价格水平,是可以不考虑企业的赢利水平而不断提高的。以为人力资源价格水平,是可以人为提高的,而不受其它因素的制约。由于同样的思路,各地所以不断地提高最低工资水平,而从不发布过一个报告来论证他们制订的最低工资水平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各地不断地提高社保缴费基数,也从未发布过一个报告来论证他们制订的标准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现在,政府宣布中国进入新常态,宣布要还权于市场。在很多领域有了实践。但人力资源市场似乎是一个禁区。类似于前述文件的规范仍在继续生效。个人以为,它很有可能就是中国勤工俭学活动不活跃的原因所在,因为这类文件只考虑了卖方学生的利益,而将学生的人力价格提高到不合理的程度,如果计上文件中要求的其它企业义务所形成的管理成本,则更加离谱。希望政府部门能够自我检讨,废除类似过度干预的文件。同时,法院应当承担起审查责任,明确在判决中宣布类似行政权在未获得立法授权情况下割夺企业私权的法律无效力。只有这样,企业才不会被转嫁社会责任,其活力才会得到发挥,才有可能更好地为包括学生在内的公民提供改善经济条件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