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矿企业劳务派遣工的合规使用与优化配置


 国有工矿企业在部分工序环节或部分作业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几乎是一种普遍现象。国有工矿企业适当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国有企业开展多种用工形式的有益探索,它既可以化解部分工序环节或部分作业岗位招工难和辞退难的问题,也可以部分转移用工风险,更可以总体上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但是咨询实践发现,国有工矿企业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工不合规使用的情形,尤其是不符合《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部令〔2013〕第22号)关于“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求。

国有工矿企业劳务派遣工不合规使用,主要表现在:
(1)部分存在利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曲线安排职工家属和子弟就业的现象,使劳务派遣工积淀下来,实际上变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了《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用工总量的10%”的标准。
(2)劳务派遣工零散分布于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众多岗位,既存在于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也存在于技术含量较低的岗位,既存在于主流程岗位,也存在于非主流程岗位。
国有工矿企业不合规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得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失去了其本来意义,也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造了混乱。
国有工矿企业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亟需规范,但如何规范,却是一大难题。尤其是对一些无城市依托的矿山企业来说,需要充分考虑职工家属和子弟就业难的处境,以及部分职工家属和子弟已然在企业就业多年的既成事实,更需要以改革的精神探索一套既不违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又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简称“三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三性”的具体解释是,“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是一个概念性要求,实践中我们需要把它进一步具体化。譬如,针对一家地处偏远山区无城市依托的大型矿山企业,我们提出了规范劳务派遣工使用的三个原则:第一,对于技术性含量较高的辅助维修岗位,原则上不安排劳务派遣工;第二,管理岗位不能安置安排劳务派遣工,机关职能管理部门不能安置安排劳务派遣工;第三,主流程关键岗位原则上不安排劳务派遣工。
基于上述三个原则,我们提出了规范该企业劳务派遣工使用的“包”、“替”、“转”方案。
“一包”是指,对于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艰苦,合同制员工不愿承担的生产性岗位,采取劳务外包的方式,实行“成建制”劳务外包,消除原来存在的合同制员工与劳务派遣工“同岗不同酬”的“混岗”现象。
    “一替”是指,将不符合“三性”规定的部分劳务派遣工,用公司正式合同工予以替换,达到一方面规范劳务派遣工的使用,另一方面进一步化解国有工矿企业长期存在的冗员现象。
“一转”是指,对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的职工家属和子弟以及其它优秀劳务派遣工实行分期分批择优转录,把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工转录为合同工。转录方法分为两种,一是推优转录,二是考评转录。
“一包”、“一替”、“一转”,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传统国有工矿企业多年遗留下来的劳务派遣工不合规使用问题,化解了劳务派遣工不合规使用可能带来的管理风险,也合理合情地解决部分矿山职工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