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变化,把资源配置到经济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促进生产与需求的及时协调发展。建立了这样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有了真正的自主权,就可以放开手脚地参与国内统一的大市场和国际经贸市场的竞争与合作,这是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崭新通途。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的基本国策。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9日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将其定为国策。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史上一个了不起的重大理论贡献。社会分工的程度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商品与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主要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深层原因又在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既然中国不能越过商品生产与市场交换的自然历史过程,那末,实行市场经济就是历史的必然。因为通过市场交换而实现商品生产蕴含的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统一,进而实现不同商品所有者追求的自身利益,从而必然反过来推动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法制经济是中国走向兼有文化国特征的法治国的目标选择。中国既是一个素以文化著称于世的文化国,又是一个有着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的泱泱大国。“朕即国家”、“以言代法”是几千年来阻碍中国文化昌明、经济繁荣的痼疾。从当代世界文明发展的总趋势看,“民主国”和“法治国”将是它的重要标志,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又推出了建设“福利国”和“文化国”的模式,而“文化国”的法制特征之一就是法律的社会化、道德化。尽管这些国家仍然存在许多社会病态和顽症,但作为体现人类社会文明、法制文明、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等一般发展趋势和进程的进步价值,是无可指责的。从现代化起步的视角看,中国是“后发展”国家,我们完全不必重蹈资本主义国家所走过的坎坷之路,完全可以在批判借鉴的基础上,把“民主国”、“法治国”与“福利国”、“文化国”的优点吸纳过来,让它与中国传统文明的精华融为一体;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中,促使中国走向兼有文化国特征的法治国的轨道。经济是一切上层建筑的基础,物质文明是一切文明的基础。因而市场经济法制化,是政治民主化、制度民主化和社会民主化的基础。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只有在实行经济法制化的同时,积极推进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民主化,中国这个富有“文化国”传统的国家,才能步入“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限制权力经济是根治“人治”顽症的良方。任何现象之所以能发展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能够引起社会强烈的情绪反映,无论你是赞赏它还是反对它,都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在发生基础作用。中国腐败现象的大面积滋生,其经济根源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并存和摩擦。改革开放15年过去了,社会面貌的确发生了巨变;但是,政府职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仍在沿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管理经济的方法和手段,行政力量仍象魔杖一样有形无形地管制和干预市场经济。在行政权力过大和行为规范度过低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利用市场原则的现象可能发展到极端的地步,由此衍生出行贿受贿、官倒等腐败现象。另外,权力进入市场后,不仅使企业不能按机会均等的原则平等竞争,而且使掌权者以及接近权力的人有机会借助权力魔杖而大发横财。“权钱交易”在中国既可以一本万利,还可以无本万利。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说过: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权力如果不加以限制就要产生腐败,中国官员的权力需要约束,不受约束的权力将不仅会吞噬一切改革的成果,而且有可能使中国这艘改革之船触礁、沉没。这决不是危言耸听,而是世人所忧心忡忡的事情。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既然这样,今天和未来就不再需要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这是马克思早就作过结论的,而有人却误以为这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应有的干预经济生活的职能),而需要变“审批经济”为自主经济,变长官“拍脑袋”个人说了算的人治为法治,变权力垄断和操纵市场为公平公正的竞争。市场经济竞争需要法制化,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市场供求双方只有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形成竞争机制。因此,在限制权力经济的同时还必须变行政制衡为机制制衡。就是说,要坚持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鼓励竞争,彻底打破“大锅饭”;要重视劳动者和生产单位的物质利益,调动劳动者和企业(生产单位)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真正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
实施法制经济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经济革命,而且是制度、体制、观念领域除旧布新的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诸多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甚至悖论的地方,譬如,经济领域有许多具体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运用的大多仍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法律法规;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了,部分行政官员和执法人员仍习惯于过去的那一套,使得新的法律法规束之高阁并未执行,等等。因此,在法理和观念上,要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与完善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承认和证实公法与私法分离的原则,重视民法和私法建设;正视多元利益主体的现实,重视权利决定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研究。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立法和执法,既有量的区别,更有质的差异。它要求法律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市场规律和需求,要求法律条文具体严明,功能性强和可操作性强,要求全国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细则统一,以与形成和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相协调,要求中国的法律法规向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靠拢,以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为中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经贸竞争与合作,提供适宜的法律环境。
加强经济立法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必须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使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相一致,做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需要在资源法、投资法、企业法、贸易法、劳动法、合同法和税法等法律法规下进行资源配置、产品生产、市场交换、劳动分配和商品消费等。离开了市场经济法制化,市场经济运行就会相互碰撞、越轨乃至翻车。日本在发展市场经济时非常重视法制建设,1934年颁布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至70年代中期,先后共制定了1300多种具体的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他们用法律规范市场经济运行,使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日本的经济腾飞。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立法史表明,制定大量的关于市场主体、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经济法律法规,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鉴于中国的立法实际,当前要突出抓好三件事情:一是抓紧制定并推出急需的经济法律法规,来不及制定法典的,应先出台“条例”、“规则”,然后逐步完善;二是抓紧修订、完善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清理、废止一些束缚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层次低权威性差的法律法规;三是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迅速改变执法扭曲变型的状况,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秩序,是经济立法的全部战略目的。所以,抓紧制定和完善经济法,使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数量得到增加,质量得到提高,正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果,促使中国市场经济体系早日建成的本质需要。
新经济体制需要有新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不是无政府、无任何羁绊的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市场经济仅靠“放开”、“给政策”和解除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束缚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培育良好的市场关系,用法律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和秩序,以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它表明中国经济立法的重点必须转向市场经济。根据我们的研究,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起码应该包括下列内容:(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规范一切实施营利性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它主要包括企业法、公司法等;(2)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定营利行为的范围及其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防止非法牟利,它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票据法、证券法、房地产法等;(3)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它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税法等;(4)涉外经济的法律,它主要包括涉外经济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外投资企业法等。作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它还应当包括宏观调控(如预算法、信贷法等)、社会保障(如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建立和完善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法律服务中介的法律制度,等等。与此相适应的,还需要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完善民商法、行政法和刑事法等。
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法制化的保障。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必须大力实施法治,因为法治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法治”与“法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制”是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国家实施法治原则和目标的具体形式。“法治”是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经济及社会事务,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治的特征是使国家及社会事务的一切方面民主化、公开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人治状况时提出来的,它以人民主权和民众参与为基础,其主体是人民群众。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制的国家或地区中,它由人民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通过授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而法制则可以存在于一切国家和地区之中。在当今中国,我们仍沿用法治这个法律概念,表明中国治国(包括治理经济)的原则和目标,阐明它的内容是民主至上、法律至上、制定和完善法制。光有法制没有法治不行,完善的法制标准必须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究之有序。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由于传统的诱发孳生经济犯罪的土壤不但仍然存在,而且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新旧体制转换过程难免有漏洞可资利用,加之市场经济本身的竞争性、盈利性等某些负面影响强化了人们的财欲、物欲,使得经济犯罪的动因增加,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及纯粹的经济犯罪在一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要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被犯罪分子吞噬并实现“隔几年上一个台阶”的愿望,就必须从治标与治本两个途径谋求对策,实施法治与法制双管齐下的策略,发挥综合治理的功能和优势。对于胆敢以身试法的经济犯罪分子,司法机关要从严从快处置,决不姑息;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办案。列宁说过:“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列宁选集》第3卷,第256页。)针对莫斯科法庭当时执法不严的弊端,列宁曾给予严肃地批评:“我建议对于莫斯科革命法庭的姑息纵容行为和对案件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列宁全集》(第一版)第36卷,第599页。)当我们在建设与走向法治国家的时候,千万要记取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史上的经验教训,一定要下功夫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和执法机制,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和赔偿制度,切实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
发表于宋才发、陈业宏著:《中国市场经济法》,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