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2月11日,驾驶员周某驾驶车主黄某挂靠于某客运公司的大型卧铺车在高速路上与一货挂车相撞,造成周某、黄某及乘客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和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后于2009年3月31日出院。同日,黄某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由黄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后
2009年7月25日,陈某的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九级。2009年8月27日,保险公司给陈某付理赔金(医疗费)63190元。2011年8月,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黄某、某快客公司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的一年诉讼时效起算点以何日为准。司法实践中,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争议较大,目前尚无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评析本案认为:
我国法律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亦应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本案诉讼时效无论起点从交通事故发生日或者医疗终结日算,还是从伤残评定日或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或一方同意赔偿日算,均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而且陈某也没有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陈某在2011年8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