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就是政府干了该干的活儿


 

反垄断就是政府干了该干的活儿

 

白 明

 

8月前后,有关中国政府部门针对境外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消息接踵而至。就在国家工商总局于728日组织力量对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广州、成都的分公司进行反垄断突击检查后不久,针对一些国外汽车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也被“揭开了盖子”。据报道,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在8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上海市发改委对克莱斯勒,湖北省物价局对奥迪的调查已近尾声,两家企业存在垄断行为,近期将受到处罚,而奔驰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正调查取证。另外,发改委已完成对日本12家企业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案的调查并将依法处罚。不难看出,8月份是中国反垄断“扎堆”月。

6年前,同样是在8月份,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职能如何定位一直是个两人关注的大问题,越位和缺位都不对,都有可能带来市场效率的扭曲,而执行《反垄断法》恰恰是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其中一个重要角色定位所在。可以说,反垄断就是政府该干的活儿,而至于怎样干好反垄断的活儿,还真要有些讲究。

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干好反垄断的活儿要分清使命是垄断“溢价”,因为国内外市场上有了价差不一定都是垄断造成的。我看到这样的报道,中外同品牌、同型号的高档轿车之间的价格差距很明显,有的豪车甚至达到3倍。对此,也要客观看待,不能够一看到价差就都说是垄断造成的。事实上,国外轿车进入中国市场要经过很多环节,其中包括物流、保险、海关、检验、仓储等诸多需要付费的环节,自然会形成零售成本上的差异。也就是说,有些溢价是以“溢本”为背景的。不过,虽然中外市场之间的高价差中也包含一部分合理成分,但价差如此之高却不一定都能够用“溢本”来解释,至少也要将垄断因素纳入监控视线吧。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部门介入调查,看一看这些高档轿车在中国市场上是否有垄断定价的情况。如是,罚之。如非,也为企业洗白。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干好反垄断的活儿也要搞清市场占有率因何而高,国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占有率高也不一定都等同于靠排他行为而形成的垄断。相反,有时候恰恰是竞争充分的结果。的确,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是判断是否垄断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事实上,国外品牌的高档轿车因其质量信得过在中国市场被用户广泛认可,形成一定的品牌溢价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技术上看,在品牌溢价中也容易掺入垄断溢价的成分,两者往往绞缠在一起,很难梳理清楚,因而就需要有一个权威且专业性强的市场裁判员去依法判定。目前,从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一些国外企业在华业务进行反垄断调查来看,就是扮演着市场裁判员的角色。

不难看出,对于中国的政府部门而言,要判定国外企业在华业务是否涉嫌违法《反垄断法》,不仅要看是否存在溢价,更要看溢价是否合理;也不仅要看是否存着市场集中,也要看靠什么取得的集中地位。在此基础上,还要看这些企业是否存在着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等情况。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条的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不过,说实在的,这一过程存在着取证难的问题。也正是因为取证难,中国的政府部门才会直接进入上述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与核对相关文件,而有关企业也需要予以配合。有报道说,现已查明奥迪汽车在湖北曾召集4S店,统一零配件和保养的价格。据了解,相对于在中国市场上的整车销售“溢价”来说,利用4S店将零部件销售与整车销售形成事实上的“捆绑”则更能够不能放过,因为这已成为一些国外企业在华业务获取超额利润的另一个“盈利点”。如果说整车销售溢价或许带有较大程度的品牌溢价成分,而零部件销售中的“溢价”在更大程度上靠的就是将消费者的选择权加以“绑架”。仅就反垄断这件事情而言,有些事情不“查”不“明”,看来中国的政府部门还真要为此干不少活儿。

对于中国政府部门为什么近期“扎堆”对外国企业在华业务进行反垄断调查,或许许多人不理解。包括我本人在内,一开始也不完全理解。其实,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法”,在发达国家已经运用很成熟。早在1890年,美国就出台了被认为是第一部反托拉斯法的《谢尔曼法》。上世纪80年代,美国司法部还根据反垄断立法责令著名的AT&T公司分拆。《晏子春秋》晏子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从近期被调查的国外企业来看,这些企业在欧美市场上都很守规矩,即使被进行反垄断调查也很配合,怎么在中国市场上被进行反垄断调查就冒出这么多杂音?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完善,中国不要当晏子所说的“淮北”,而这些国外企业更不要当晏子所说的“枳”。

有一点我始终很难理解。国外一些人总是指责中国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上法制不健全,而针对某些国外企业在华业务,我们的政府部门正在进行的反垄断调查恰恰是健全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举措,这些人此时对中国政府反而说三道四,难道他们针对中国建设市场经济秩序的“吐槽”也具有选择性?

相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中国的《反垄断法》的出台本来就很滞后,生效至今满打满算也才有6年时间,中国的政府部门干好反垄断这个活儿并不容易,需要有一个从不熟悉到熟悉的过程,也需要有一个从收集意见建议到调整工作重心的过程,因而从《反垄断法》出台到实际运用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时间差,这也恰恰体现出了我们的政府部门在运用《反垄断法》过程中的谨慎。据了解,对于国外高档轿车在华销售进行的反垄断调查前前后后已经有两年多时间,现在只不过到了“揭盖子”的时候了,从这一点也说明我们的反垄断就是“纯反垄断”,外界不要想得过多。

话有说回来了,虽然对这些国外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是政府部门应该干的活儿,但也有一个提高“劳动技能”的问题。目前来看,这么多反垄断调查的案例“扎堆”在一起,在很大程度上也带有我们政府部门平时做事偏爱“分期分批”的风格。如果说这些国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存在垄断嫌疑,不会是一天两天就形成了,完全有机会发现一个,调查一个。就像到医院看病,来一个,看一个,医院不会凑一堆儿病人再看病。尽管进行反垄断调查对于各国来说都是政府部门应该干的活儿,但也必须承认,这次的“扎堆”难免会让外界对我们的相关政策取向产生过度联想。这虽是小节,但不要因为工作方法上的小节而更多增加呵护大环境的工作量。当然,如果上述案例之间存在诸多同类项或者关联项,该“扎堆”还是要“扎堆”。在这点上,有关部门比我们更加了解情况,这里仅仅是善意关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