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个人信息遭遇擦除难 权属存疑无法可依
网上充斥大量个人相关信息
怎么,我几年前注册的租房信息还在?”已经在北京工作了3年的陈先生近日在浏览网页时无意中发现自己之前在某网站注册的租房信息仍然被挂在网上。“我现在已经不需要租房了,可手机号码等信息却仍然暴露在外,太‘危险’了。”由于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去删除这些信息,陈先生至今仍束手无策。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在国内和陈先生拥有同样困惑的用户不在少数。如今,我国的网民数量已经突破6亿,基于互联网的服务更是新鲜多样。人们在享受互联网服务的同时,难免留下相关“痕迹”,如电话号码、住址等。
除了这些主动留下的“痕迹”,一些用户也会被动地留下大量信息。其中,最大名鼎鼎的莫过于“人肉搜索”,一旦中招,用户往往会被搜刮得“体无完肤”。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目前网络上的一些涉及个人隐私或侮辱他人的信息,容易对用户的名誉权、隐私权造成侵害。
欧盟执行“被遗忘权”
其实,用户想要删除网上个人隐私信息的诉求在法律上来讲就是“被遗忘权”。所谓的“被遗忘权”是指允许用户从搜索引擎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的名字或相关历史事件。
欧盟早在1995年就在相关数据保护法中提出了“被遗忘权”概念,允许公民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欧盟委员会从2012年开始建议制定关于“网上被遗忘权利”的法律,提议包括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符合欧盟保护个人信息的方针。
美国加州也通过了类似的“橡皮”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这项新规将于2015年生效。
目前,谷歌已经开始在欧盟范围内采取措施,对收到的请求进行了删除。不过,并不是所有用户的请求都能被批准,谷歌会对每一个用户的申请理由进行评估,这些理由在让谷歌内部审查小组满意后,才可在28个欧盟成员国的谷歌网站搜索结果中删除相关链接。
知名互联网评论人士洪波表示,欧盟之所以先于其他地区出台“被遗忘权”法,是因为欧洲自身没有强大的搜索引擎公司,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加强公民的信息安全保护。有业内人士表示,为了平衡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将数据控制权在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进行再分配。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网络用户享有“被遗忘权”,旨在增强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能力。
平衡法律和技术发展的关系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产生的数据总量超过0.8ZB(泽字节),即8亿TB,相当于1200万个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书量;而2013年世界上所储存的数据如果印刷成书,则可以覆盖整个美国52次。这些数据中,不乏大量个人信息。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曾指出,如果不是明显侵害个人权益的信息,而是网站公开的正常信息,搜索引擎就不负责删除。“个人想要删除公开报道的内容,就国内法律来说,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处理。”据了解,目前国内尚无“被遗忘权”的类似法规,国内用户要想删除网上与个人相关的隐私或不良信息,须在信息发布网站删除链接后,然后再向搜索引擎商申请,方可彻底删除信息链接。
记者从国内主要搜索引擎商了解到,他们中不少目前都有向用户提供删除个人隐私信息的途径。360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包含特定条目的原网站内容已经删除、变更,用户可以向360搜索提交网页快照删除申请,申请会被自动完成处理。
如果包含特定条目的原网站内容依然存在,无法联系原网站进行删除、变更,用户可以按照权利人保护流程提交删除请求。百度方面则以不方便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邱宝昌对此呼吁,为更好地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相关部门应该借鉴欧盟“被遗忘权”法,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搜索引擎商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删除个人隐私信息的途径,主动屏蔽一些违背常识、侵害他人隐私的信息。不过他还提醒说,对于一些企业用户而言,因行为不当被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对外界进行公示,这类信息搜索引擎商对其的删除请求则不应该予以支持。
洪波表示,国内尽快出台类似“被遗忘权”的法规,无可厚非。不过,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而法律在某些领域的管理上存在滞后,相关部门在加强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应兼顾保护技术的发展和演进。
权属问题影响“被遗忘权”执行
在讨论“被遗忘权”时,欧盟法院认为,搜索引擎经营者的数据定位和散布行为可能损害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或者从广义上来说可能损害数据主体的人格权。因此,谷歌等搜索引擎商有义务从搜索列表中移除根据个人名字链接到由第三方发布并且包含了个人信息的网页。
不过,执行“被遗忘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谷歌在欧洲执行“被遗忘权”,尽管已经收到了好几万的用户申请,但是由于存在大量申请审核环节,目前通过谷歌审核的申请并不多。
360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对搜索运营商来说,执行“被遗忘权”具有一定难度,由于涉及第三方,除了用户需要“被遗忘权”,网站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也有可能是所涉内容的权利所有者。对此观点,洪波也深有同感。他说,执行“被遗忘权”的一大难点在于认定信息所有权的权属问题。例如,用户在某网站产生了相关信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些信息所有权属于谁呢,很难鉴定。
除了信息所有权认定问题,上述360人士还表示,执行“被遗忘权”的难点还在于建立一个完善且有批量处理能力的流程,让用户证明对所涉内容的删除合理性,并确保通道不被其它目的滥用。
相关链接:“被遗忘权”的由来
“被遗忘权”的实现可溯源至一桩官司。一名西班牙男子在使用谷歌的搜索引擎检索自己的名字时,相关链接指向了1998年刊登于西班牙《先锋报》上的一篇文章,文章报道了这名男子未能缴纳社会保险,其住房遭到拍卖的事实。然而他认为其债务问题早已解决,与他现在的生活无关,但在搜索结果中仍然出现了这一信息,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要求谷歌应该删除这些信息,并将谷歌状告至欧盟法院。该案的焦点在于用户是否享有“被遗忘权”,最终原告的请求得到了欧盟法院的支持。
在此之前,欧盟成员国国内法律早已有了“被遗忘权”的雏形。在法国,罪犯有权利在服刑期满后,要求其犯罪历史及记录“被遗忘”,电视等媒体也不得再报道一切与其之前犯罪相关的信息。德国也承认个人有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其服刑的历史。
(吴君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