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香港证监会再次受到内地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来自其官网的消息显示,香港证监会已向香港法院申请,对格林柯尔前主席顾雏军等人提起诉讼,并颁布强制令,冻结顾雏军15.9亿元的高额资产,以用作对1300名少数股东的赔偿。尽管顾雏军随后对此发表了声明,但并不妨碍我们对“港式”监管的认同。
时隔七年之后,香港证监会重提“旧案”,其锲而不舍的精神一来为了严惩违规者,二来也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当然,其落脚点更是为了维护香港市场的秩序。其实,香港证监会的“港式”监管给我们留下的印象绝不仅仅只有此次的顾雏军案。前几年的洪良国际欺诈发行案与老虎亚洲基金内幕交易案,都让我们看到了其严管重罚的“港式”监管风格。在洪良国际案中,不仅其募集到手的资金全部归还投资者,因未履行勤勉尽责的职责,香港证监会还撤销了保荐机构兆丰资本的牌照,禁止其再为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并罚款4200万港元。此后,香港证监会再接再厉,洪良国际两名保荐人都无一例外被撤销牌照。
同样是欺诈发行案,国内处罚就要轻得多。如绿大地欺诈发行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案情重大,性质极为恶劣”,对于该案的处罚,虽然相关人员均受到严惩,但中国证监会并没有像香港证监会一样撤销保荐机构的资格,只是以罚款2400万元了事。更主要的区别是,虽然都是成功挂牌,洪良国际最终从香港市场中“消失”,募集资金全部归还投资者;而绿大地则仍然在A股市场中“滋润”地活着,违规主要责任人员因为造假,反而从资本市场获取了巨大的利益。
事实上,A股市场的监管值得商榷的地方并不少,而违规成本低则是其最主要的标签。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财务造假连续六年亏损,罚款50万元便万事大吉,因为财务造假,南纺股份还逃脱了“被退市”的命运;当年轰动一时的紫鑫药业关联交易案,历时两年半之后,最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与罚款结案;两年前监管部门下达《调查通知书》,拟对华工科技前董事长等进行调查,调查还没有结果,如今前董事长又变成了现董事长。
与香港证监会相比,中国证监会享有更广泛的行政处罚权,一些重大违规案件,都有来自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香港证监会仅享有一定的颁发禁止令、通知等权力,即使发现有不当行为,其也无权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只能将其移送法院。此外,中国证监会具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权力,这是香港证监会所没有的。然而,在现实实践中,虽然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但香港证监会无疑更能让我们认识到什么才是严刑峻法与不放过任何一只“漏网之鱼”。
“港式”监管的真谛在于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无论是洪良国际案还是此次的顾雏军案,某种程度上香港证监会亦扮演着代人维权的角色。实际上,国内市场上也有类似的机构。如去年3月份,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了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专门从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性机构。然而,自该公司设立以来,我们并没有看到其有任何的“表演”,更没有看到其为投资者维权。笔者在此建议,既然监管部门设立这样一家公司,那么就应该利用其独特的身份像香港证监会一样,主动挑起为投资者维权的重担,而不能让投资者陷入“单打独斗”的泥潭。
其次,发挥好机构投资者的作用。监管部门既要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也要使其在投资者维权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当年“基金联盟”反对招行发行百亿可转债事件堪称经典,但此后机构投资者在维权方面却频频缺位,即使是其利益受损亦是如此。机构投资者不仅要成为维护市场稳定的中坚力量,也要成为投资者维权方面的中坚力量。如何调动机构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显然是监管部门不可忽视的问题。
当然,学习或借鉴“港式”监管,最重要的还在于制度建设的健全与完善,在于监管部门提高执行力上。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中国证监会常常面临着有心无力的尴尬,像造假上市者监管部门就无法责令其退市,只能罚款了之。那么在制度建设特别是在“证券法”大修问题上,我们必须实施有深度、有力度并且涉及面广的改革。此外,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建议赋予中国证监会一定的司法权,以方便其日常调查与处理案件,以更好地打击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